二、大修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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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山东矿务局根据燃料工业部煤矿管理总局颁发的《煤矿会计制度》规
定,按固定资产原值年提取大修理费2%,用于设备、井巷、房屋建筑及其他大修。
  1960年,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炭工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出:
基层单位根据计划年度检修计划制订的大修理基金提存率最高不得超过2%,并经上
级单位审核后纳入年度财务计划,计划年度之内不再调整提存率,如有结余,可以
转入下年度使用;各基层单位之间的大修理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由于各单位固
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不同,检修内容亦不同。因此,1962年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炭
工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明确规定计划年度大修理基金提存
率的大小,应按新井、老井、新厂、老厂不同情况分别制订。矿务局(基建局、地
质局)和机厂汇总的大修理提存率分别以不超过2.5%和2%为限。同时,对大修理基
金的使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定:矿井建筑物的大修理包括主副井筒、井筒附近的主要
通风运输巷道、主要石门及井底车场、硐室等按大修理周期进行的重新架棚、砌碹
等。在大修理过程中如与技术改造工程(如改善通风对某些巷道刷大)一并进行时,
其属于技措工程,应由“四项费用”解决;机械、动力、传导、运输设备与运输线
路等,在大修理过程中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或改良装置增添设备时,属于技措性的
设备添置,应由“四项费用”解决。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63年国营企业若干
费用划分》中对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企业大修理计划必
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技术组织措
施及其他开支。山东统配煤矿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使用范围的规
定,有力地纠正了“大跃进”中一度放宽大修理使用范围的偏向,绝大多数单位做
到合理使用,并有结余。淄博矿务局1953-1964年累计提取大修理基金2158.8万元,
支出2093.5万元,节余65.3万元。
  1965年11月,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关于国营企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规
定(草案)》,将企业大修理基金和中、小修理合并为1个科目,称修理费用,具体
额度由主管部门核定。12月,煤炭工业部转发这个文件时决定,煤炭企业大、中、
小修理费用不合并提存,仍实行大修理基金预提,中、小修理费用进成本的办法;
煤矿大修理基金提存率一律按2.5%提足,机厂仍按2%的规定执行。山东统配煤矿企
业大修理基金和中小修理费用处理按煤炭工业部的规定执行。1969年2月改按财政
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执行:企业修理固
定资产,不分大、中、小修,所需的修理费用一律改按实际数直接列入生产成本。
全省统配煤炭企业当年发生的大修理费用便直接计入成本,并将结合大修理工程对
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小型技术改造费用随同大修理费用一并列入生产成本。
  1974年,根据上级指示,山东省革委煤炭工业局作出《煤炭工业企业大修理基
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自当年起,统配煤矿大修理基金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
不需用固定资产)以年提存率2.6%逐月计提。从此,又恢复了大修理基金固定比率
提取的规定。
  1978年以后,随着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全省统配煤矿大修理基金专款专用
的规定约束力减小,使用范围扩大,与各项生产性专用基金结合使用的办法逐步推
开。198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准许
企业将留成所得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
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且前3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
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1984年9月,山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根据煤炭工业部《关于经济总承包测算的
几点意见》决定,从1985年起统配煤矿综采设备的大修理提存率由2.6%提高到5.0%。
1990年9月,财政部《关于提高统配煤矿铁路专用线及铁路专用设备大修理提存率
的通知》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全国统配煤矿铁路专用线及铁路专用设备的大
修理提存率由2.5%提高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