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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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山东煤矿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考。1916-1936年《中兴煤矿营业报告书》
载,1916-1927年共提折旧费555.46万元,逐年折旧率在5~9.7%之间;1934-1936
年共提折旧费238.3万元,折旧率为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煤矿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和原
值(扣除残值加清理费用)用直线法计算,由于“一五”计划期间陆续投产的新建或
恢复和改扩建矿井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成本负担过重,甚至造
成亏损,而老矿井产量却不断突破原设计能力,缩短了矿井服务年限,用直线法提
取折旧又不能保证足额回收。因此,1957年以后全省煤矿出现了新井和老井用不同
的直线法和产量法提取折旧的情况。老井中为整个矿井服务的井筒、巷道、停车场
以及附设在井口的建筑物(设备除外)按产量法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按直线
法计提;新矿井投入生产未达到设计能力期间,井上井下应提折旧的全部固定资产,
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量比例计提折旧。
  1958-1966年,全省煤矿按规定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使用中的固定资产;
计划停用不足3个月的固定资产;所有房屋建筑物、牲畜以及生产矿井的康拜因、
截煤机、电溜子和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单位的施工和钻探设备(不论使用与否);借
出和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单位施工时使用的永久性工程和设备可按其预
算定额水平计提折旧作为使用的补偿费。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已经提足
的超龄固定资产;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应于批准报废的当月,将未提足的折
旧1次计提。但矿井巷道部分因地质条件变化,不适合今后生产需要,必须提前报
废时,应根据矿井报废的规定报经批准后不计提折旧;土地以及停用3个月以上的
固定资产。
  1967年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67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
管理办法和分配计划(草案)》规定,煤炭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
术改造资金按产量提取摊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据此,1967年以后全省
煤矿在会计核算上对“折旧”科目的数字基本没有增加,也就没有冲减国家基金,
因而1979年清产核资时出现资金反映严重不实。煤炭工业部在《关于清产核资工作
中几个问题》中指出,凡是根据规定已把自停提固定资产折旧以来的基本折旧按卡
片一一计算完了的,可以在1979年决算前作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减少“国家资金
-固定资金”的帐务处理,从而使全省煤矿1979年末固定资产净值10.43亿元较年初
的14.50亿元减少4.07亿元,基本上是1967年以后未提基本折旧的数额水平。从
1980年起全省煤矿按照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平均总值进行基本折旧提取计算,同时冲
减国家资金。但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与应计固定资产折旧数字很不一致,
1981年全省煤矿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为675.9万元(包括附属厂直线法提取折
旧),而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直线法提取折旧约为13000万元。按产量法定额提取更
新改造资金,不能维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正常需要,致使固定资产得不到定额补
尝。
  1985年1月1日起执行的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
规定折旧范围: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季节性停
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为土地,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
更新的固定资产,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设备,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及有关地面
地下设施。固定资产折旧根据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按平
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提取。山东煤炭企业1985年管理体制上划问题未果,且财政隶
属关系归省政府,没有按规定时间执行直线法提取折旧,而是按吨煤产量提取维简
费,并由2.75元改为3.50元,1986年体制上划以后开始恢复执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