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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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2年,丁文江著《山东矿产之情形》载:“窑工下井要自备毡帽一顶,腰束
麻绳一条,擦汗用的长条布一块。”当时新泰地区有一首民谣:“窑花子身上两件
宝,麻袋片,破棉袄。”日本侵略军侵占山东煤矿时期,在“以人换煤”的政策下,
窑工就没有什么劳动保护。
  1948年各矿区先后解放。1949年夏,新汶矿区办事处率先决定下井职工要戴柳
条帽。1950年初,各矿区规定工人下井必须穿衣、裤,矿上发给每个井下职工1身
棉布工作服。这是山东煤矿工人穿工作服下井的开始。
  1951年,山东矿务局《关于卫生劳动保护工作的总结》称,贾汪、洪山、陶庄、
临沂、章丘、西河、新博煤矿共向工人发放雨衣1201件、雨鞋8218双、硬质帽
10393个、面罩5533个、护胸947件、护腿306件、皮手套73付。1952年后,劳动保
护用品标准逐步提高,发放范围逐步扩大,1955年井上下工人均发工作服,井下工
人每年1套,井上工人每两年1套。
  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山东煤矿定期
发给接触矽尘工人有效防尘口罩。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时期,山东煤矿有部分女工下井参加体力劳动。根据
1960年7月7日国家劳动部、总工会、妇联给中共中央《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
告》,各矿务局先后将从事井下劳动的女工调离井下。
  1958年,全省煤矿对在风速大、气温低的下井口工作的运输工人发放皮衣皮裤。
1960年底,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必须品发放问题的决定,又对有关工种增发了
高筒胶鞋、毛巾和肥皂等。
  1959年,淄博、枣庄、新汶、官桥、肥城矿务局和洪山、兖州煤机厂共支付劳
动保护费用40.06万元。枣庄煤矿劳保用品费用支出统计表显示,50年代人均劳保
用品费21.56元。1962年,全省统配煤矿职工劳保用品费支出达275.8万元,比1959
年增加5.88倍。
  1963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厅下达的《国营煤炭工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
全省统配煤矿制定不同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采掘工每人每年1身工
作服、1双布胶鞋、3年更换一次安全帽,5年更换1条矿灯皮带,并根据工作需要发
雨衣、棉背心、手套、口罩、眼镜等防寒、防尘、防水用品;井下辅助工和井上工
人每两年发1身工作服,1年1双布胶鞋;电器维修工两年发1双绝缘鞋、1双绝缘手
套;建筑木工、瓦工1年发1条布围裙,2副手套。1966年3月,根据国家经委批转《
劳动部关于改进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全省煤炭企业对职工个人防护用
品标准和发放、使用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并实行交旧换新制度。枣庄矿务局规定,
采掘工除享受原防护品标准外,每月增加1条肥皂,6个月发1双布胶鞋,4个月发1
条毛巾;井上机电维修工1年半1套工作服,两个月1副手套,半年1条毛巾,1个月1
条肥皂;建筑木工、瓦工1年半1条背带裤、1副套袖,4个月1副手套,1年1条毛巾,
两个月1块肥皂和1个备用安全帽;井下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同工种的劳动保护待遇。
后来采掘工人增加了防尘口罩,掘进工人每月发6元保健费,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
增发防暑降温茶。
  1971-1975年,全省统配煤矿共支付劳保经费2516.29万元,年均支付503.25
万元。1975年支付608.8万元,比1971年的472万元提高28.98%;1978年支付716.08
万元,比1975年提高17.62%。
  1981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
告》的通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重新制定《关于煤炭工业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
放、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采掘工每10个月发工作服1套、半筒胶靴1
双,每6个月发线袜1双、防尘口罩1个,每两年发棉上衣1件、安全帽1顶,每年发
毛巾4条、手套6副、肥皂24条。原执行标准废止。
  1985年1月,山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修订的《山东煤炭工业职工个人劳动保护
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煤炭工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
定:防护用品管理统一归劳动工资部门,各单位所需保护用品数量经劳动工资部门
批准后,由供应部门负责发放;防护用品应以实用为原则,免费发给职工,不准改
发现金、衣料或其它用品;要建立健全领发制度,建立登记卡片凭卡发放,专物专
用,以旧换新;兼做多工种工人只能按一个主要工种标准发放防护品;在矿务局内
部调动工作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不收回,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出单位介绍的标准对照
新分配工作防护品标准予以增加或减少,调出矿务局以外单位的将使用期内的防护
品收回;长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参加劳动的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科室其
他人员发给所需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期可比工人延长半年或1年。新修订的防护品
标准从1985年3月起执行,防护用品使用期如表5-36。由于防护品发放标准的提高
和物价影响,其费用支出增加,全省统配煤矿1985年支出1172.7万元,比1978年提
高63.77%,“六五”期间年均支出上升到1019.04万元。
  1988年11月,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关于环境保护监测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和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化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环保监测人员每24个月
发放白大褂1件、白布工作帽1顶、拖鞋1双,肥皂每月2块,毛巾6个月1条;对接触
强酸强碱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购置一定数量的耐酸碱围裙、手套及防护眼镜备用(
不发给个人);长期在室外从事环境污染监测和采样工作的人员每24个月发放防护
服1套、布胶鞋1双,肥皂每个月2块,并购置一定数量的雨衣、胶鞋备用(不发给个
人)。
  1986-1990年,全省统配煤矿劳保防护用品经费年均支出1340.68万元,比“
五五”期间年均水平提高31.56%,详见表5-37。

       1985年山东煤矿工人劳保用品使用期规定表
表5-36                           单位:月
┌─────┬───┬───┬───┬───┬────┬──┬──┬──┬──┬──┐
│工种   │工作服│安全帽│棉上衣│矿灯带│中统胶鞋│口罩│线袜│毛巾│手套│肥皂│
├─────┼───┼───┼───┼───┼────┼──┼──┼──┼──┼──┤
│掘进工  │10  │48  │48  │24  │10   │6  │6  │3  │2  │0.5 │
├─────┼───┼───┼───┼───┼────┼──┼──┼──┼──┼──┤
│采煤工  │10  │48  │48  │24  │10   │6  │6  │3  │2  │0.5 │
├─────┼───┼───┴───┼───┼────┴──┼──┼──┼──┼──┤
│井上机电工│18  │18(工作帽)  │   │12(布胶鞋)  │  │6  │3  │1  │
├─────┼───┼───┬───┼───┼────┬──┼──┼──┼──┼──┤
│瓦木工  │60  │   │48  │   │60   │  │  │6  │1  │1  │
└─────┴───┴───┴───┴───┴────┴──┴──┴──┴──┴──┘

1986-1990年全省统配煤矿劳保防护用品支出表
表5-37
┌──┬────┬────┬──────┐
│年份│实际支出│定基比率│吨煤成本占用│
│  │(万元) │(%)   │(元)    │
├──┼────┼────┼──────┤
│1986│1149.5 │100   │0.33    │
├──┼────┼────┼──────┤
│1987│1222.3 │106.33 │0.34    │
├──┼────┼────┼──────┤
│1988│1257.9 │109.43 │0.32    │
├──┼────┼────┼──────┤
│1989│1547.9 │134.65 │0.38    │
├──┼────┼────┼──────┤
│1990│1525.8 │132.73 │0.38    │
├──┼────┼────┼──────┤
│合计│6703.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