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与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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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煤矿实行奖金制度始于20世纪初。1906年德华矿务公司规定:工人在1年、
2年、3年中出勤满300、600、900天者,分别得奖金20、25和30文。1913年又规定:
矿山部长和营业部主任的奖金额分别为年15万和10万马克资本金的红利;驻上海推
销员推销1吨煤奖金3角;其它德方职员按煤产量月奖金在100~200马克之间,有特
别贡献的再增加100~500马克;大把头视工作情况,月奖金为工资的1/6~1/3。
1930年,淄川和华坞煤矿推行“满车奖”、“能率奖”、“充填奖”;博山民营煤
矿对里工实行年末分红。40年代初,淄川和悦升煤矿在农忙或春节期间实行“出煤
奖励金”,但工人所得奖金大都被包工者以种种名义克扣占取。
  1917年,中兴煤矿公司实行职工“花红”制度,每年红利,股东分60%,其余
为职工“花红”,除不享受“花红”的外工外,一般年份每人分“花红”约为1~3
个月的平均工资。1932年又对里工实行记功、加工、擢升薪级3项奖励,“凡恪守
本公司规则,一年未犯过者,给予记功”,“凡记功三次以上者,或技艺精良、勤
劳堪为他人模范者,予以加工”,“凡加工连续三次以上者,或在救护工程、危险
条件特别能干者,给予擢升薪级;对临时雇工,年满一年以上者亦考核分等给薪”。
采煤外工实行效率超额奖,效率超额10%,除应得计件工资外,加奖金10%,当采煤
定额普遍达到时,定额标准即行修订,1934年1~5月采煤定额为620公斤,6月改为
680公斤,10月提高到700公斤,一年调整了3次。1934年平均每工支付0.13元奖金,
采煤效率提高17.2%,1935年每工支付0.18元奖金,采煤效率提高24%。
  1946年5月1日,新博煤矿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对全矿评出的生产模范部门和个
人进行物质与荣誉奖励。1949年,洪山、西河、新博煤矿广泛开展生产立功竞赛活
动,先后评功24次,对评出的1563人发放奖金461.42万元。
  1950年,陶庄煤矿为加快陶北井井筒掘砌工程进度,实行计件工资超产奖,每
班定额0.5米,每超定额0.1米,加发工资10%;超0.2米加发20%;超0.3米加发30%;
超0.5米以上按50%加奖。
  1952年,国家批准建立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按工资总额的5%计提。山东矿务局
制定《国营煤矿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对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它职员在安全
生产、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和经济核算制、定额管理、改革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成绩显
著者进行奖励。“一五”期间,全省统配煤矿奖励办法主要有生产超产奖、安全生
产奖、机电安全运转奖、煤质奖、正规循环奖、土木工程成本节约奖等。1957年9
月,根据全国煤矿奖励工作座谈会精神又对某些奖励制度作了修改,正规循环奖在
完成规定循环次数、产量、效率、质量和成本指标后,奖励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5%,
每超1个循环加发4%,最多到24%,发生重伤事故不奖;完成采掘计划月度奖,凡完
成采、掘计划和效率计划的工人、干部都有奖,奖励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2%,每超
2%加奖1%,最多为20%;机电安全运转奖,以12个月为一计奖周期,按岗位主次、
责任大小,分为3类:一类奖金累进率为3%~28.6%;二类为2.5~24.14%;三类为
2%~20.14%。计奖周期满后仍保持安全运转者,拿最高奖金率;发生机电事故当月
不得奖,从次月重新由低向高累进。
  1954年4月,煤田地质勘探职工开始执行野外工作津贴,以工资分作计算基础,
按工作条件和工作性质划分为4类:一类日津贴为2.5分,二类为2.0分,三类为1.8
分,四类为1.5分。1957年,改为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在精、详查勘探项目作
业的职工按30%、普查按40%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级工标准工资同比例数额。
1964年,按实际野外工作日数计发,勘探与普查(物探)分别为每人每日0.4元和0.
50元。1980年,改为野外队队部每人每日0.40元,队属工区、分队部每人每日0.70
元;陆地钻机每人每日0.90元,湖上钻机每人每日1.20元;物测队所属地震、测量
分队外勤人员每人每日0.90元。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野外津贴标准在1980年基
础上分队(工区)以下职工每人每日提高0.30元。山东执行第八类地区标准:野外队
队部每人每日0.50元,队属工区、分队部每人每日1元;陆地钻机每人每日1.30元,
湖上钻机每人每日1.60元;物测队所属地震、测量分队外勤人员每人每日1.30元,
船队人员出船时,执行湖上钻机标准,不出船时每人每日1.20元;安装队人员去钻
机拆钻塔、测井组人员到钻机进行测井工作时,执行所到钻机野外工作津贴标准。
  1954年5月,全省煤矿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发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按采用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后12个月内所
节约的价值大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提奖比例和奖励期限。
  1956年11月,煤炭工业部济南管理局下达《关于不脱产的小组长责任津贴的暂
行规定》,对不脱产的小组长领导本组完成生产任务后发给责任津贴,标准为组长
本人日标准工资的10%,按出勤工数计发。1965年5月停止执行。1979年9月恢复执
行,改为采掘班组长每出勤1个工日发0.3元,井下小组长为0.2元。同时执行安全
检查员津贴,其标准与采掘班组长相同。井下现场指挥生产的区队干部执行临时补
贴,每日0.2元。
  1956年12月25日,煤炭工业部济南管理局又作出在全省煤矿实行夜班津贴的规
定,凡3班作业制人员担任夜班8小时工作的,其夜班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七分之
一计发。1957年9月,津贴标准改为每班采掘0.4元,其他人员0.3元。“文化大革
命”开始后夜班津贴停止执行,1972年1月恢复执行时改为0.20元。1978年12月改
为3班生产的,发给两个班夜班费津贴;两班制生产的发给1个班夜班津贴,标准为
每人每班0.3元。1987年4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调整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
准的通知》决定取消3班制中的中班夜班津贴,并提高夜班津贴标准,井下采掘工
为1.2元,井下辅助工为1.00元,地面人员为0.8元;两班制生产工人的夜班津贴改
为0.6元;井上夜班值班人员执行0.60元,晚上临时加班至11点以后者,享受夜餐
补助费0.6元。
  1957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发展小煤窑的指示》下达后,淄博、枣庄等地
方政府重新组建地方煤矿。其工资制度,凡属国家正式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
籍工人由所在乡、村分配口粮,矿上每人每天补贴菜金5分,每月发6~12元津贴费。
  1959年10月,全省统配煤矿干部开始执行加班费和夜餐费,凡法定节假日加班
无法补休的,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按100%支付加班
工资;夜间工作超过23点时每人发夜餐费0.3元,但领导干部加班加点不发加班工
资。
  1960年6月,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煤炭工业部取消计件工资制的通知制
订《关于改计件工资制为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具体方案》,采掘区队实行综合月度奖,
在完成产量、效率、成本、质量和综合定额等月度计划后,按每个人的表现情况,
划分3个等级给予奖励,一等奖10元、二等奖8元,三等奖6元,每月5日、10日进行
1次阶段性评比,一月进行1次总评;井下辅助工人和地面工人执行季度综合奖;管
服人员执行半年奖。与此同时,全省煤矿实行井下工作津贴,其标准:工人1~3级
每人每天0.6元,4~6级为0.5元,7~10级为0.4元;学徒工为0.4元;干部在采掘
面劳动的为0.5元;其他为0.4元;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劳动定额员、调度员、
保健员、考勤员等为0.4元。1965年6月改按工种支付井下工作津贴,采掘工为0.6
元;运搬、巷修、安装工与采掘区队跟班区队长、技术员为0.5元;其它工种与一
般干部为0.4元。1979年改为采掘工0.8元,巷修、运搬、安装工与采掘区队长0.5
元,其它工种0.4元。1985年12月,井下工作津贴标准提高,采掘工作面主要工种
及扩修工1.60元;采掘辅助工人及其他工人、干部0.8元。井下工作津贴按实际下
井日数计算,不下井者不执行,但对2、3期矽肺病和因工伤大部或全部丧失劳动能
力者保留井下津贴。
  1963年,为降低坑木和电力消耗,全省统配煤矿广泛开发坑木、电力节约奖。
坑木,比计划少用1立方米奖励18元;电力,比计划用电量下降10%奖励8~12元,
下降10%以上奖励12~16元,奖金额高低限具体界定由各单位自行掌握。是年,对
接触粉尘的井下掘进和水泥厂职工实行保健津贴,每人每月6元,1979年11月提高
到7.00元。月出勤满20天以上者按月计发,不满20天者按日计发;对锻工、翻砂工、
锅炉工实行季节性高温保健津贴,每年执行时间为6~8月份。每人每月4.5元,
1979年11月增至5.5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企业的各种奖励工资和夜班津贴被废止。1969
年12月9日,根据停止执行奖金、津贴和计件工资后煤矿职工生活水平下降的实际,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全省统配煤矿1966年5月16日停发的月度综合奖金以附加工
资的形式予以保留,其标准:井下工人每日0.20元,每月5.1元;井上工人每日0.
15元,每月3.8元;一般干部每月3.3元,副科级以上干部和1966年5月16日以后参
加工作的职工不执行。附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执行。在1979年的工资调整中,凡有
附加工资的职工,升级增资超过5元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一次冲销不掉的在以后
增资中再予冲销。
  1975年9月,全省统配煤矿贯彻执行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城市交通费
补贴和自行车补助费的通知》,对不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每日上下班乘坐汽车、火
车的每月补助交通费不超过4.5元;距工作地点2公里以外,乘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
每月补助自行车修理费1.5元。
  1977年第四季度,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山东省革委煤炭工业局颁发《超额完成
任务奖励办法》,并在洪山、石谷、魏庄、良庄、陶庄矿试行,以超额完成产量(
进尺)、效率为标准,每月计奖1次,超产1~13%时,采掘工奖金为7~15元,井下
辅助工为6~9元。
  1979年3月,山东省革委煤炭工业局贯彻执行国家经委批转煤炭工业部《关于
煤炭工业几个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具体规定,把按职工标准工资额提取奖
金的办法改为按出煤多少提取,并根据不同的生产条件,规定了完成产量定额的吨
煤提取奖金标准:淄博、莱芜、临沂矿务局和坊子煤矿为1.2元,枣庄、新汶、兖
州矿务局和黄县煤矿为1元,肥城矿务局为0.9元,超定额部分吨煤提取奖金一律为
2元。奖金用于井下职工的比重为70%,用于地面职工为30%。实行计时工资的井下
职工,完成规定任务指标时月发奖金6元,多超多奖,最多为20元;井上职工完成
规定任务时月发奖金4~6元,最多12元。计件工资执行坑木、坑代品和火工产品节
约回收奖,其奖金为节约总额的22%。
  1979-1980年,全省煤矿恢复和增加津贴12项,其中恢复和改定5项,新增副
食和井下区队干部补贴,中小学班主任、安全检查员、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津贴以
及女职工卫生费共7项。全省统配煤矿各种津贴费支出1978年为2954万元,1979年
为4791万元,1980年提高到6321万元。在1980年工资结构中,计时工资、附加工资
和加班工资占55.69%,计件工资占13.36%,津贴、奖金占30.84%,其他占0.11%。
  1984年10月,全省统配矿务局和矿的现职领导干部在完成当月产量、进尺、利
润等规定考核指标后,实行职务补贴。其每人补贴标准:矿务局局长、书记及其副
职90~100元,总工程师85~90元,矿(厂)长、书记及其副职70~80元,机关处级
干部65~75元,科级干部40~50元,一般干部20~25元,并根据各自生产规模、经
济效益控制补贴上限的范围。1985年工资调整后,干部的职务补贴停止执行。生产
矿井实行月度综合奖励制度,完成产量、利润等指标发基本奖,超额后发浮动奖,
最高月奖金,党政正职40元、副职35元、科级30元,其他人员奖金由企业自定,辅
助生产单位比生产单位降1格发放奖金。
  1984年,全省煤炭系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先后执行护士工龄、教师教龄和播音
员津贴,信访人员补贴,以及肉价补贴、图书补助费等。1984年,全省统配煤矿各
种奖金和津贴支付总额分别达到4285万元和8146万元,比1981-1983年平均3107万
元和7315万元分别提高37.9%和11.4%。
  1986年9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干部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1986年3月3日前统配煤矿在册干部增加薪金补贴(不列入基础工资),月标准工资低
于50元的补贴5元,50~85元之间划分7个档次,每个档次递增0.5元,高于85元的
补贴9元。是年,全省统配煤矿奖金和津贴大幅度提高,支付总额分别达到8021万
元和10561万元,1987年又分别增加到8965万元和11842万元。
  1988年2月,全省煤矿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
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对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月发给工资性补贴,其标准
为本人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的17%。在此之前招用的
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不补发,以后招用的从起薪之月执行。10月,中国统配煤
矿总公司规定,全省煤矿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农民轮换工、亦工亦农工均享受
矿龄津贴,每工作1年每月补贴0.5元,工龄最多计算到40年(每月津贴最多为20元);
1985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工资改革的人员可享受矿龄津贴待遇;调
出煤矿系统的职工不介绍矿龄津贴。
  1988年,全省统配煤矿奖金和津贴支付额分别达到15578万元和16329万元,分
别占工资总额的19.8%和20.85%;1989年分别达到23860万元和24951万元,占工资
总额的比例为23.37%和24.44%;1990年分别下降到22966万元和21817万元,占工资
总额的比例为19.86%和1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