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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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时期山东煤炭已远销河南。清代以来,随着民族资本煤矿业的兴起,专事
煤炭销售的煤栈应运而生,博山煤栈由1875年的两家增加到1930年的230家,销售
范围由省内扩大到津、沪、闽、鄂及香港,并出口日本、朝鲜。1931年“九一八事
变”后,日本倾销东北煤,冲击了山东煤炭市场,1935年博山煤栈锐减到81家,总
资本额为140.7万元,经销煤量20.1万吨,营业额为142.9万元。
  1882年2月,朱采《禀丁宫保论峄县煤矿地方官禀陈失实》称:“至煤斤销路
……卑局自八年二月见煤以来……有运河出江售与轮船机局者,有民用所需到处行
销者”。1883年,中兴矿局向清政府奏请“中兴煤每吨交纳税银一钱后,经过常关
应准验单放行”,获准后,水旱两路运出,近销利国、济宁,远销清江浦、金陵。
1887年9月17日《捷报》报道:“山东峄县的煤矿甚为活跃,很多的大沙船装载上
等煤斤运往清江浦。”1899年中兴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在中兴矿局的基础上
增开小煤窑,添置机器,努力提高生产能力,并在仅凭运河与人力、畜力外运的条
件下,广布煤炭分销厂,扩大销售量,到津浦、台枣铁路未修通前的14年间,增开
小煤窑20余座,新设分销厂17处,年均销售量8.37万吨,占年均产量的89.7%。
1913年,津浦、台枣铁路通车后,加之生产系统改造完成,新建两对大井投产,到
1924年的12年间产销两旺,年均销售量52.66万吨,为前14年年均销售量的6.29倍,
而且销售范围扩大,北至通州,南到上海、广东、香港,并出口日本、吕宋。
  德营淄川、坊子煤矿所产煤炭,除在省内销售和保证船舶用煤外,还销往沪、
闽、浙、香港,并出口日本。1909-1913年,坊子煤销售量为88万吨,其中铁路用
煤占35.88%,船舶及出口用煤占8.15%。1913年,淄川煤销售量为41.4万吨,
其中船舶及出口用煤占39.86%。1914年,日本取代德国侵占山东,1915-1921年掠
夺坊子煤74.6万吨;1915-1919年淄川煤销量为190多万吨,其中日军用煤占30%。
与此同时,支持、怂恿大批日商以预付资金的方法与博山民营煤矿订立买煤契约,
或以合办形式控制煤炭销售流向,到1920年受制于日人的民营煤矿达74家,1924年
中日合办博东煤矿公司生产的煤炭60%销往日本。正如1925年日本驻山东领事致函
其币原大臣所说“把博山煤的贩卖揽过来,创造条件,将来看准机会把博山有希望
的煤矿收买合并之。”1915-1933年,淄博煤经由青岛港外销量达453.09万吨,年
均22.11万吨。
  宁阳、新泰、莱芜、临沂等地民营煤矿所产煤炭大都销于当地,少量煤焦由煤
商运往济宁、泰安、济南等地销售。1925-1930年,由于直奉、北伐战争影响,津
浦铁路沿线的华丰、华宝、中兴煤矿公司及临沂一带煤矿生产与销售量下降幅度较
大,中兴煤年均销售量由1913-1923年的52.66万吨下降到41.16万吨,其中销往浦
口以南的占50.19%,临城以北的占24.36%,徐州至蚌埠一带占17.89%。
  1931年,中华工业联合会组织由工商界领袖及技术专家参加的山东考察团对山
东的物产进行了考察,责成程守中撰著的《山东考察报告书》称:1915-1931年山
东经由青岛港出口煤焦量达431.3万吨,其中焦炭31.4万吨,出口地点,煤以上海
最多,其次是日本、朝鲜;焦以大连为第一,上海次之,日本、朝鲜、美国又次之。
  1938年1~3月,山东各矿区由北向南先后被日军控制了产销权。1938-1945年,
中兴煤矿共产原煤1333.2万吨,其中用于炼焦和当地销售的97万吨,仅占9.28%,
其余悉数运往日本和日人经营的鞍山昭和制铁所;淄博矿区共产原煤1913.8万吨,
当地销售量514.4万吨,占26.88%,其余被日军掠夺运出。1938-1943年,淄博、章
丘、坊子、新泰一带煤矿经胶济铁路运出原煤共1368.9万吨,其中运往日本149.3
万吨,占10.91%;运往东北121.8万吨,占8.9%;军用煤133.7万吨,占9.77%;
铁路与船舶用煤171万吨,占12.49%;销往华中地区244.4万吨,占17.85%;其他用
煤548.7万吨,占40.08%。1937-1943年,由青岛和连云港口岸出口煤824.57万吨,
其中运往日本514.16万吨,占62.35%。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战又起,矿区几经易手,生产下降,煤炭滞销,而
国民党军队则大肆搜刮。9月,国民党军队占领淄博后向博山大成、东方等16家民
营煤矿索取煤炭10400吨。1946年8月,国民党军队第二绥靖区司令责令淄博工矿管
理委员会将淄川、悦升等煤矿19万吨存煤抢运到济南瓜分;陆军部派员到中兴煤矿
盘点存煤运往徐州贩卖。到全省各矿区解放的1948年,仅能维持生产的10对矿井82
万吨存煤已荡然无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山东煤炭生产与销售逐步纳入国家统一计划轨
道。是年,全省煤矿共销售原煤219.5万吨,其中外销136.9万吨,占62.37%;矿销
61.8万吨,占28.16%;炼焦用煤6.9万吨,占3.14%;职工福利煤4.9万吨,占2.23%;
其他9万吨,占4.1%。
  1952年始,煤炭产品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供应数量由中央下达计划,品种
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是年,山东矿务局所属煤矿共生产原煤347.2万吨,主要销
售对象为城镇煤建公司,其所占比例:青岛22.41%,济南32.71%,徐州15.94%,浦
口15.55%,上海5.66%,郑州5.38%,其他2.35%。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部统配煤矿产煤2353.33万吨,销售
2340.47万吨,其中供应中央所辖企业697.7万吨,占销售量的29.8%;供应省市煤
建公司1619.74万吨,占销售量的69.2%。这5年,山东实际用煤量2694.43万吨,省
内供煤量2136.58万吨,占79.3%,外省调入量557.85万吨,占20.7%,调出调入两
者相抵,山东纯调入煤量353.96万吨,为全国煤炭调入省之一。
  1958年开始的“全民大炼钢铁运动”冲击了煤炭销售流向,1961年国家经济委
员会强调按流向分配煤炭的管理制度。枣庄矿务局原煤主要销往苏、沪、浙、闽,
精煤主供安徽的马钢、铜陵有色金属公司,湖北的武钢、武焦、鄂钢,湖南的湘钢、
涟钢和山东的济钢;新汶矿务局原煤主供上海、青岛、济南等城市,精煤主供上海
各钢铁厂和武汉、马鞍山钢铁公司;淄博矿务局原煤主要销往胶济铁路沿线;莱芜
潘西矿所产煤炭销售于沂蒙钢铁厂;肥城、临沂矿务局原煤全部地销。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山东煤矿总产煤量为9626万吨,其中部统配煤矿产煤
7698万吨,销售7526万吨,销售量占产量的97.77%,销于中央工业部门1423万吨,
占销售量的18.9%;销于省市煤建公司6097万吨,占销售量的81%;出口煤6万吨。
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相比,销于中央工业部门煤量增加725万吨,销于省市煤建
公司煤量增加4477万吨。
  1963-1967年,山东煤炭出口457450吨,其中出口日本、罗马尼亚精煤36.8万
吨,出口越南混煤8.94万吨。
  1969-1977年,全省共产原煤23377.45万吨,其中部统配矿产煤15983.13万吨,
销售15327.08万吨,销售量占产量的95.9%,销于中央工业部门6611.93万吨,销于
省市煤建公司8681.07万吨,分别占销售量的43.14%和56.46%,出口34.08万吨。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特别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
省原煤产量持续上升,1978-1983年共产原煤25700.35万吨,其中部统配煤矿产煤
15136.98万吨,销售14523.23万吨,销售量占产量的95.95%;销于中央部属工业企
业6330.14万吨,销于省市煤建公司7969.39万吨,出口220.13万吨,分别占销售量
的43.59%、54.87%和1.52%。这6年年均销售量达到2420万吨,虽然上升幅度较大,
但供需矛盾仍然很突出。为了改善煤炭供应,保证重点用户用煤,1983年10月煤炭
工业部会同铁道部在北京召开煤炭定点供应会议,并颁发《煤炭定点供应暂行办法》
,实行煤炭生产、运输、分配一本帐,按照国家计划和供销、运输合同组织煤炭定
点、定质、定量供应,到1990年底,分批分期逐步实现对大钢铁厂、化肥厂、电厂、
水泥厂和铁路机车等用煤大户定点供应,会上选定了11个矿点与22个化肥、水泥、
造纸厂等用煤单位实行煤炭定点供应样板,同时决定,各矿生产、生活、福利等自
用煤全部实行定额供应,列入国家计划管理,凡由生产矿井直接供应的自用煤,须
由用煤单位提出申请指标,经矿务局和省煤炭局平衡后在国家订货会上审批,煤建
公司供应的自用煤不在此列。
  1984年8月1日,山东统配煤矿开始执行超产煤自销政策。自销煤由山东省煤炭
工业总公司统一管理,按月提报自销计划,经省经委同意后,由矿务局与用户签订
协议,按计划逐月检查考核,当月完成计划但没有完成累计计划的或累计超额完成
计划但没有完成订货合同的,不得实行超产自销,超产煤收益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与矿务局五五分成。超产煤自销政策与煤炭生产、运输、分配(销售)一本帐的供应
制度改革相结合,有力地调动了煤矿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供货合同的完成,保证了
重点用户用煤,用户得到了实惠,煤矿提高了经济效益。1986年。全省统配煤矿超
产自销煤255.85万吨,净增货款6648.81万元。
  1988年,山东煤炭市场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各矿务局及时组织运销加价
煤,收购加工地方小井煤和低热值煤,适应了市场需要,增加了经济收入。是年,
全省销售加价煤966.56万吨,收购销售小井煤15.64万吨、低热值煤144.62万吨,
净增收4.16亿元。
  1989年,由于铁路运输能力不足,山东被削减煤炭运输计划192.78万吨,铁路
部门出令限装影响煤炭运量63万吨,仅此两项占合同运量的11%。为了扩大销售量,
提高供煤合同兑现率,经主动与铁路部门协商,追补计划,年底全省供煤合同兑现
率达到96.08%,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1990年,在煤炭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全省煤炭销售仍取得较好成绩,统配煤矿
共发运商品煤3666.8万吨,其中洗选煤1153万吨,占31.45%;筛选煤2510万吨,占
68.45%;直销原煤3.8万吨,占0.1%。另外运销超产加价煤753.37万吨,收购
加工销售小井煤12.67万吨,加工低热值煤99.01万吨,满足了煤炭指导性计划供应
需要,而且使企业在经销这3项煤中增收2.79亿元。是年,全省统配煤矿供煤合同
兑现率为96.2%,其中指令性计划供煤合同兑现率96.4%、指导性计划兑现率95.2%。
  与此同时,出口煤销量势头看好。1984-1990年,全省统配煤矿共出口精煤406.
4万吨,年均出口量58.06万吨,是1978-1983年年均出口量的1.58倍。
  1949-1990年全省统配煤矿原煤与精煤销售情况见表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