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资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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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国家开始对主要物资实行统一计划分配制度。山东煤矿各企业所需国
家统一计划分配的物资按规定提报物资供应申请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由国家计
委综合平衡后进行分配,即使企业在市场采购的二、三类物资,也要按品种、规格、
数量和使用时间编制采购申请,有计划地进行供应。从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完
整的物资计划编报程序。各煤矿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基建经济技术指标计划,
每年进行一次物资计划编制工作。生产所需物资按照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算提报
物资供应申请计划;基建工程所需物资按照施工预算和工程项目、进度、设备、材
料、资金“五对口”以及投资、物资、施工力量“三落实”提报物资供应申请计划;
三类物资的零星用料,一般不列年度品种计划,可保留部分资金指标,由月、季物
资计划补充。
  物资供应计划编制方法,矿务局、地质公司、基建指挥部所属单位编制的物资
供应计划,由其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矿务局、地质公司、基
建指挥部组织审查平衡,然后汇总编报省煤炭局或当地供应部门。属于自行采购的
二、三类物资,由局、矿两级分工,分别编制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各自
组织采购。
  全省煤矿企业编制的物资供应计划,按物资管理体制分为5种:(一)中央统配
和部管物资供应计划。其供应类别为钢材、有色金属、炉料、木材以及火工、化工、
建材、轻工、纺织、机电、电缆、通讯等煤矿专用产品及工矿配件等。以上物资供
应计划,必须按照供应体制和隶属关系层层汇编上报;(二)二类机电产品供应计划。
这类物资供应计划由企业进行编制,按供应体制报送有关部门。60年代后,这类物
资统一由中国机电产品公司组织供应;(三)省管和下放地方管理的物资供应计划。
这类物资供应计划由企业进行编报,报经地方计划和物资主管部门核准供应;(四)
工矿配件供应计划。属于上级物资部门组织订货供应的配件,企业依据产品目录编
制供应申请计划上报,先由省煤炭局在其管辖范围的机厂组织订货供应,省内无货
源部分报煤炭部在系统内或系统外机厂组织订货供应。属于企业自制和外委加工的
配件,应核算列出所需原材料申请计划,并组织落实;(五)凡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属
三类物资供应计划,由企业进行编制,并通过不同渠道联系订货或由市场采购。
  省煤炭局负责统配和部管物资的计划分配与管理,每年在物资分配指标下达后,
根据各企业的生产任务和物资消耗定额、库存情况,本着先生产、后基建以及节约
挖潜的原则进行分配,并留有余地,各企业对基层单位实行计划供应,坑木、支护
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的合同订货直达到矿,不是整车整批的少量物资按季度和月
度计划分配供应。
  物资供应计划编制与管理的主要依据与内容是物资消耗定额。因此,从1952年
开始,山东各煤矿企业使用经验测定或实际技术测定的方法,制定本单位比较先进、
合理的各类物资消耗定额,并以此进行考核,推动物资供应计划的落实。1961年为
加强耗用量大的坑木、炸药管理,省煤炭局将坑木、炸药消耗定额列入全省统配煤
矿必须完成的考核指标之内。1974年,燃料化学工业部又将金属支护用品管理定额
即“四铁丢失率”列入企业考核指标。1985年,煤炭工业部制定5种机电产品供应
定额,1987年扩大为7种,即电力电缆、电磁线、矿车、凿岩机、矿灯、电煤钻、
防爆磁力开关。各煤矿企业为保证完成上级制定的物资计划定额,联系实际进一步
修定本单位的物资消耗定额,而且范围扩大,品种增加,措施有力。兖州矿务局制
定的主要物资消耗定额由1984年的51种增加到1987年的92种。新汶矿务局于1980年
实行领用物资专用票证--材料资金本票,生产用料额以吨煤材料费为标准,自营工
程用料额以施工预算为标准,用资金控制材料供应量,节约有奖。肥城矿务局大封
煤矿1985年以来执行的物资消耗定额奖惩制度是:坑木每节约或超耗1立方米,奖
或罚50元;炸药每节约或超耗1公斤,奖或罚0.20元;金属支柱每少丢或多丢1根,
奖或罚40元;铰接顶梁每少丢或多丢1根,奖或罚30元,金属支架每少丢或多丢1架,
奖或罚80元,一般材料按节约或超耗价值的40%进行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