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企业领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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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煤田的最初开发是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为特征的,哪里发现煤层
露头,哪里的农民就在隆冬初春的农闲季节进行开采,以供自用。随着以煤作燃料
的制陶、冶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其他方面对煤炭需求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了农闲
则作、农忙则辍的煤炭生产方法,劳动力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采煤业,形
成“份子井”、“众姓窑”,出资金和劳力者共享产品,共负盈亏。明代中叶有些
“份子井”被大户垄断,开始雇佣劳动力,手工业作坊式煤矿应运而生。清乾隆十
八年(1753年)《博山县志》记载了这种煤矿的组织形式:“其主事者必曰井头,率
徒下攻者曰洞头,收发钱财者曰帐房。此三人者,权莫大焉。输钱出分者,谓之攻
主。”攻主即资本拥有者,井头系主持生产经营的矿井领导者,洞头为组织生产的
把头,帐房是负财务之责的会计。
  清朝后期,手工业作坊式煤矿逐渐向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过渡,一般矿井
有执掌最高权力的资产拥有者财东,之下设若干头役各负其责,负责同地方官员交
涉的为应官头役,负责同土地所有者进行矿业开采和土地利用方面交涉的称连山头
役,负责矿井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叫管事头役。管事头役之下又设负财务、事务管理
之责的帐房,监督井上运搬和储煤场作业的井口监工,负责矿井生产活动的大头役。
大头役之下设具体指挥井下生产作业的跟班头役。当时中国最大的官督商办民族资
本新式采煤企业峄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的领导制度是股东会制。股东会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关,负责审查公司的各项议案,选举董事会董事、监察人,推举或确认正、
副经理。股东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代行职权。董事会一般设董事长1人,董事5~13
人,候补董事若干人,监察1~3人,候补监察若干人。1912年,董事会由天津移驻
枣庄总矿,设驻矿经理处,由董事会推举经理1人总揽全矿,副经理2人分领“治矿
营业,约束夫役”和“银钱营业,料理地方”诸务,并设矿师办公处,聘任总矿师
1人,管辖电务、机务、采矿处。在总矿师之下又设总煤师、煤师、总监工、监工
和副监工等员。
  1913年,德国经营山东矿业的山东铁道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之下是
监察会。监察会设监察会长1人,会长代理1人。监察会长是公司的最高领导者,由
股东大会推选,任期5年,多由德国政治、实业、外交、军界的耆宿担任。监察会
长有权 任命董事和决定董事的业务分工。当时共有董事6人,德国柏林、中国青岛
各驻3人,首席董事在柏林,总揽整个公司的事务。山东铁道公司领导组织系统如
图5-2。  
  1923年8月,中日合办鲁大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938年6月,日本侵占后对
公司和淄川矿业所的机构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淄川矿业所改为淄川炭矿,设矿长
1人,次长2人,并将原来的所下各业务系改为矿下各业务课,课下设系,加强业务
管理。1940年在矿下按采煤区域设立3个采炭所,以加强26个坑口的现场管理(见图
5-3)。1944年,公司机关共有职员126人,其中日方78人,占61.9%;淄川炭矿共有
职员134 人,其中日方121人,占90.3%。矿、课、系主要负责人共20人,其中只有
1名中国人 ,而且是副职。各采炭所下设26个坑口负责人全是日本人。中日合办的
鲁大公司及其骨干企业淄川炭矿的实际经营权全操日人之手。
  1944年2月,八路军收复临沂竹园煤矿,由鲁中主任公署工商局接管,实行经
理负责制。1945年8月,中共淄博特区委员会和淄博特区专员公署成立后设淄博矿
务局管理收复的淄博各公营煤矿,实行局长负责制,并配有监察委员,各矿实行经
理负责制,局矿均设有不公开的党组织。
  1946年6月,在博山成立统辖解放区矿业的省级机构--山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行经理负责制。1948年3月10日,山东省矿务局成立,辖山东解放区内各公营煤
矿及其他国营矿厂,矿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各矿厂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企业
的机构设置、劳动组织、干部任命、经营决策以及解决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均
由经理(厂长)行使指挥权与决定权。
  1946年6月,根据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的决议,新博煤矿率先建立矿山民主管
理委员会。随后,西河、洪山等解放区的煤矿管委会相继建立。各矿管委会由矿经
理、党组织书记、工会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和民选委员组成。矿属井、厂也建立
了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各级管委会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矿管
委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实施,确立了矿长(经理)在煤矿企业中的领导地位,推
动了煤矿管理民主化进程,加快了山东煤炭工业的恢复与发展。
  1950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煤矿管理局和中国煤矿工会华东区筹备委
员会联合发出《彻底废除把头制,贯彻民主管理煤矿的指示》,使山东煤矿以矿长
(经理)为主席的矿山民主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西河煤矿管委
会1950年7月至1951年7月开会12次,分别对全矿的月、季、年度生产计划,安全工
作,机构调整,劳动组织的整顿和工资改革,职工住房、医疗、救济以及政治活动
的安排等进行讨论研究,实现了管理民主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954年5月,淄博矿务局率先在洪山、黑山煤矿建立矿长、区长、工段长三级
一长制和按采区设置采煤、掘进、顺槽运输及其生产维修组织的区域管理制。矿设
计划、生产技术、通风、财务、供应、工薪、机电、基建等生产经营科室,建立专
职责任制。1955年下半年,淄博矿务局又先行一步,在各矿建立总工程师办公室,
设总工程师1人,并配备技师和负责掘进、采煤、机电的技术员,实行总工程师领
衔的技术责任制。三级一长制、区域管理制和总工程师技术责任制很快在全省煤矿
全面推行。
  1957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淄博市委工作组进驻淄博矿务局洪山煤矿,进行
党委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试点工作。
在试点的基础上其他局矿进行了推广。
  1958年“大跃进”,全民办煤炭。为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山东煤炭系统推行
了“书记挂帅”的领导制度。1959年在“反右倾”斗争中对所谓一长制思想残余进
行了更加严厉的批判,进一步加强了党委大权独揽的领导制度。
  1961年贯彻《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山东煤
矿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局矿长责任制、总工程师技术责任制
和干部、工人的生产(工作)岗位责任制。
  1964年4月,煤炭工业部华东煤炭工业公司在徐州成立,淄博、枣庄、新汶、
肥城矿务局改为华东煤炭工业公司的分公司,实行经理领导负责制,集产、供、销、
人、财、物管理职权于一身。这种用社会主义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工作效率和经济
效益十分显著。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一度混乱。为了稳定局势,维持生产,当地驻军
奉命陆续进驻煤炭系统各单位实行军事管制。不久,各单位相继成立了以军队代表、
干部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三结合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体制。
  1978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党委领导下
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作为企业的基本领导制度肯定下来,基本恢复
了“文化大革命”前的做法。在贯彻中央这一决定以及《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暂行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中,淄博矿务局于1985年6月在岭子
煤矿试行矿长负责制:矿长受矿务局委托,对煤矿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全权负
责,统一领导,有独自指挥权和最后决定权;对煤矿机关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有
任免权和解聘权;对职工群众依法行使奖惩权;在矿长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副矿长
为首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系统;矿长对生
产、安全、技术、经营等管理中突发性重大问题有临时处置权;对区队长、班组长
实行民主选举制。1987年,新汶矿务局在全省煤炭系统率先实行局长负责制。到
1990年,全省煤炭系统实 行的企业领导制度是矿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矿(厂)实
行矿(厂)长负责制,局党委书记不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矿(厂)党委书记除个别情
况外,大都不兼行政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