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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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7月,根据煤炭部关于核定矿井、洗煤厂生产能力的指示精神,省煤管
局成立由22人组成的核定领导小组,历时5个月,对全省统配煤矿在籍66对生产矿
井和13座洗煤厂的生产能力进行了核定。在66对生产矿井中,以采掘能力确定矿井
综合生产能力的58对,核对能力为2171万吨,占核定矿井总数及总核定能力的87.
9%和78.8%;以提升能力确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5对,核定能力为4753万吨,占核
定矿井总数及总核定能力的7.6%和17.2%;以通风能力确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3对,
核定能力111万吨,占核定矿井总数及总核定能力的4.5%和4%。这说明,全省煤矿
经过“五五”期间的挖潜、革新、改造,矿井技术面貌有了显著变化,主要系统环
节能力有了提高。正如这次核定中全省综合分析所说:若以采掘工作面能力为100%,
则主井提升能力为153.2%,通风能力为114.6%,井下运输能力为168.5%,从总体上
看全省统配煤矿提升运输和通风系统能力有适应生产发展的较大富裕系数。
  经过10年的挖潜、革新、改造工作,以及大力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工作,全省统配煤矿生产矿井技术面貌又有显著变化。1990年,又对全省统配煤矿
生产矿井主要系统能力进行核定,其中,按1980年口径参加核定能力的矿井30对,
原核定能力2156万吨,现核定能力1999万吨,减少162万吨,降低7.3%。在这次全
省应核定的30对矿井中,以提升能力确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4对,核定能力420万
吨,占核定矿井总数及总核定能力的13.3%和21%;以通风能力确定矿井综合生产能
力的3对,核定能力133万吨,占核定矿井总数及总核定能力的10%和6.7%;以供电
能力确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2对,核定能力150万吨,占核定矿井总数及总核定能
力的6.7%和7.5%;以采掘工作面能力确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21对,核定生产能力
1296万吨,占核定矿井总数及其总核定能力的70%和64.8%。核定后的全省综合分析:
若以采掘工作面能力为100%,则主井提升能力为149.9%,副井提升能力为157%,井
下运输能力为202%,通风能力为117.3%,排水能力为257.6%,地面生产系统能力为
133.7%。总的看,这些主要系统能力都有较大的富裕系数,能够适应煤炭生产进一
步发展的需要。
  1990年,全省统配煤矿在籍矿井46对,年设计生产能力3571万吨,产煤4068.
47万吨,矿井能力利用率113.9%,其中“七五”期间投产矿井9对,年设计生
产能力1186万吨,1990年产煤701.61万吨,矿井能力利用率59.2%。扣除七五期间
投产矿井后的37对老矿井,年设计能力2385万吨,1990年产煤3366.86万吨,矿井
能力利用率为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