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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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察机构〗〖职责〗〖建国后〗〖发电厂〗〖制度〗〖职责〗
  建国初,鲁中、青岛两电业局均设有安全监察科,归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直
接领导,负责设备、人身安全的监察、生产培训及事故统计报告等工作。山东省电
力工业局成立后,在生技处设置安全监察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督等工作,1962年成
立安监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只有1人兼管。1976年恢复安监组,起初2人,后
增至3人,到1985年增至4人。
  各发电单位,均在1953年成立了安全监察委员会,并设有专职运行监察和安全
技术工程师(技术员),有的单位成立了安全监察科或安全办公室。新建单位在设
备投产前,即配备好运行监察和安全技术工程师(技术员)。各主要生产车间,均
设有专职安监员;辅助生产车间则设有兼职安监员,各专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以上厂(局)、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组成全厂统一的安全网。
  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监察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规定等;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参加设备大修及更新改
造工程项目的审查,使其包括应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协同编制安全技
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三)监督生产培训计划的执行,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事故预想及
反事故演习等工作;
  (四)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协同有关部门制订防止事故对策,并及
时向上级报告;对重大事故编写事故通报,防止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事故;
  (五)组织和指导安全网活动。如每周一次安全日,每年一次安全月活动等;
及时编写安全简报,交流经验教训,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安全倾向;
  (六)组织并参加季节性或专题安全大检查,指出检查重点,对查出的薄弱环
节及设备缺陷,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或列入有关生产工作计划中逐步消除;
  (七)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和防护状况,督促
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制止违反安全作业的现象;
  (八)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九)及时准确地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在规定时间上报事故月报、年报
及书面事故报告等;
  (十)做好事故资料的积累、保管及事故的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研究发生事
故的规律,协助领导开展反事故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