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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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险制度

〖劳动保护〗=〖劳保〗〖制度〗〖电力工业〗
〖建国后〗〖劳动〗〖管理〗
山东电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在建国初期,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仅按照不同的具体情况,初步提供了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后
的基本生活保障。1951年2 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
下简称《劳保条例》)之后,山东电业根据《劳保条例》规定的享受范围, 对职工
逐人进行了审查、登记,建立了个人劳动保险卡片,并组织贯彻实施。1953年1 月
政务院对原《劳保条例》修改后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
正草案),将职工退休金由原本人工资的35%~60%,提高到50%~70%;病假工
资由原50%~100%,提高到60%~100%;其他待遇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1958年
2月国务院分别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两个暂行规定(草案)》
,山东电业执行了20余年。1978年4月,国务院对上述两规定又进行了修改, 并重
新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
行办法》,对干部的退休、离休待遇和工人的退休、离休待遇又分别做了调整和提
高。1985年3月国务院又规定,自1985年5月1日起,对退休、离休人员, 每月增加
12~17元的生活补贴,从而使退、离休职工生活待遇得到适当改善。至1985年底,
全省电业退休、离休职工共4456人,约占在职固定职工总数的10%。 1971年以来,
历年劳动保险基金支出数见表6—21。

1971~1985年劳动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表 单位:千元

〖1971-1985〗〖劳动保险〗〖基金〗〖支出〗〖统计表〗〖电力工业〗
表6—21
┌──┬──┬──┬──┐
│年份│金额│年份│金额│
├──┼──┼──┼──┤
│1971│ 301│1979│1362│
│1972│ 356│1980│1654│
│1973│ 420│1981│2231│
│1974│ 425│1982│2638│
│1975│ 470│1983│2804│
│1976│ 392│1984│3471│
│1977│ 664│1985│4525│
│1978│ 811│ │ │
└──┴──┴──┴──┘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

〖劳保用品〗〖管理〗〖电力工业〗〖劳动〗〖发放〗
建国初期,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工人在生产
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对某些主要工种发放了一部分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胶靴、
口罩、手套、工作服、防寒短大衣等。1958年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制订全省电业统一
的《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1960年、1965年和1980年对此标准进行过
三次修订和补充,逐步扩大了实行范围,增加了保护用品品种,提高了保护用品质
量。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按172个工种(含发电、供电、基建、修造、设计、 科
试以及通用工种)分发,共计38种。还制订了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了“干什么工种按什么标准发放”的原则,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对
因故脱离生产岗位的工人即予停发或顺延使用时间,以防止虚报冒领或变相形成职
工福利待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