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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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投资〗〖流动资金〗〖成本〗
1.流动资金。根据1972年4月颁发的《全国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山东省电力
施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一般按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参照历史水平核定定额,
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定额部分,先由省局调剂解决,如再不足,由财政拨款。施工企
业储备主要材料的资金,在基建投资中预拨,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
%,超过定额储备材料所需资金,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1976年2 月水利电力部规
定,大中型发电工程资金,定额为当年计划建筑安装工作量的40%,即定额流动资
金15%、备料款25%合并使用;大中型送电线路工程资金定额为当年计划建筑安装
工作量的70%,即定额流动资金15%、备料款55%合并使用。1984年以前,一直按
此规定执行。根据1985年12月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和水利电力部的补充规定,山东省电力局所属施工企业从1985年1月1日起,将
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221.8万元,企业自有资金参与周转418.6万元,国拨流动资
金积压物资占用拨款63.6万元未转贷款,向建行贷款2850万元。
2、工程成本。山东省电力施工企业对工程成本管理执行了水利电力部1979 年
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成本核算试行办法》。1984年12月财政部、建设银行颁
发了《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水利电力部在通知中说明,不抵触部分
可结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