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润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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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留成〗〖分成〗〖财务管理〗
1952年1月, 根据国务院财政委员会颁发的《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暂
行办法》,实行了奖励基金提取制度。当年鲁中、青岛两电业局提取了21.3万元。
1953年提取办法修改为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8%, 全年提
取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0%,不低于4%。根据这一规定, 两
局当年共提取了33.7万元,1954年降为26.8万元,1955年提取27.1万元。 1955
年10月根据电力工业部通知,将1954年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上交北京电业管理局30
%(其中15%转交电力部)。1956年11月根据电力工业部通知,将超计划利润分成
比例由原定18%改为10%。1956年共提取企业奖励基金66.7万元,1957年提取 82
万元,比1952年分别增长了2.13倍和2.85倍。
1958年3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关于实行企业利润分成制度的暂行规定》, 分
成比例仍按原规定不变;提取的条件定为:发电量、职工人数、利润及成本降低率
等四项,一项或几项完不成计划的按比例扣减;留成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
用于职工奖励和生活福利。这一年留成总额为252.3万元,1959年为483.6万元,
1960年为751.5万元,1961年因生产下降降为345.1万元。
1962年1月财政部、 国家经委颁发了《一九六二年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的临时办法》,1962年3月水利电力部下达了《关于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按上述办法提取条件改为发电量、工资总额、成本降低率、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及上
缴利润等五项。全部完成可按精简后的工资总额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每少完
成一项,扣减20%,超计划利润仍按10%提取。1962年只提取了23万元,1963年提
取了107.5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委1964年5月联合通知,1964 年企业
奖励基金仍按1962年的规定不变,共提取88.4万元,1965年提取了80万元。
自1966年起改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其提取比例:1966~1967年每年
为5%,每年提取39万元;1968~1969年为2%,分别提取16.6万元和15.9万元;
1970~1977年八年间均未提取。
1978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确定
提取条件为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
润、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完成全部条件的,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5 %提取企业
基金,这一年共提取73.9万元。企业主管部门提取和集中的企业基金,50 %用于
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50%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和本系统企业的集体福利设
施。
1979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中,
提出了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从利润留成中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
职工奖励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后,国家不再拨给新产品试制费、科研经费、职工技
术培训费,也不再从成本中开支奖金。电力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5%, 这一年共留
成363.5万元。
1980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 国家经委《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
办法》,把原规定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
即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计算,职工奖金按标准工资总额10~12%提取,增
长利润留成的比例电力企业为10%。本年共提取和留成两项基金460.8万元。
1981年2月财政部、 国家经委颁发了《关于企业一九八一年继续试行利润留成
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以实行“利润包干上缴超收分成,亏损不补”的办法,
超收分成比例不得超过40%。根据这一规定,山东省财政厅与山东省电力局协商试
行了“利润包干上缴超收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为上缴财政六成,山东省电力局
留用四成。1981年共留利1431.9万元,是历年来留成最多的一年。
1982年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划归水利电力部领导,实行了全额利润留成制,留成
比例为3.2%,当年计留利1376万元。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交55%的所得税
后,再按定额上交利润1.22亿元,余归留利,计3037.8万元。1984年改为交55%
的所得税后,实行基数留利和超基数留利制,计留利4874.5万元, 其中基数留利
1155万元,超基数留利3719.5万元。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交55 %的所得税
后,再交财政调节税31%,交水电部调节税5.87%,余归留利,计3565.9万元。
1983年前电力施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并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
的办法,各项经常性的生产奖计入成本。自1983年1月1日起,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
按实现利润交纳20%所得税,一定三年。税后利润二八分成,交部20%,留企业80
%,企业留利按三、二、二、三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后备、福利和奖励基金。企业
不再提取企业基金,法定利润应当计入纳税的利润,各项经常性的生产奖不计入成
本。
1984年水利电力部以(84)劳字第43 号文批准电力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
含量包干办法。所得税仍按20%交纳,企业留利改按五、二、三比例,分别建立生
产发展、后备、福利基金,不提取奖励基金,各种奖金计入成本。
山东各售电单位收入、成本、税金、利润,利润和税金分析,利税率分析和上
缴国家收入分类等见表6—9、表6—10、表6—11、表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