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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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财务〗〖管理〗〖电力工业〗〖税率〗〖税种〗〖建国后〗
1958年财政部将原营业税和资金印花税取消,改为工商统一税,电力税率为 5
%,由供电部门缴纳。1960年10月对外销售热力也按5%缴纳工商统一税。1965 年
财政部又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电力税率由5%提高到15%,纳税环节不变, 转供
电单位为3%,热力5%不变。1982年改变了纳税环节,发供电单位分别缴纳,发电
环节按每千千瓦时6元、供电按销售收入的6%、孤立地区电厂按销售收入的15%纳
税。自1984年10月起,电力税率调整为:发电每千千瓦时10元,供电为实际售电收
入的10%,孤立地区电厂为销售收入的25%,供热改为3%。因热价偏低, 发生亏
损,故在热价未调整前,免征热力生产的产品税。
自1983年1月1日起,山东电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利税并存,除照纳产品税
外,按归还基建贷款后的利润55%缴纳所得税,再交定额利润1.22亿元,剩余部分
为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留利。
自1984年10月起,山东电业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以税代利,除缴纳产品税和
按归还基建贷款后的利润55%缴纳所得税外,再按32.5%的税率缴纳调节税, 剩
余部分为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留利
1985年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及其所属企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
点,所得税率55%不变,调节税率调整为36.87%。
截止1985年,对山东省电力企业开征的税种有:1、产品税(发供电单位用);
2、增值税(修造企业用);3、营业税(劳务收入和出售材料用);4、 所得税(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用);5、调节税(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用);6、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额计征);7、建筑税;8、烧油特别税;9、 工资调
节税(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用);10、奖金税(未实行工资挂钩的事业单位用);11、
教育费附加(按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额计征);1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按预算外收入计征)等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