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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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售电价〗〖两部制电价〗〖财务管理〗
1、趸售电价。对县级转售电单位,在1980年以前,均按其成本开支情况, 由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分别核给一个不高于30%的折扣率,一年一定。1980年以后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1980〕鲁政发第15号文批转的《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告》
的规定,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趸售给各地、县电力部门转售电的折扣率一律按30%核
定,超过原核定比例部分,上缴省作为农电发展基金,以安排建设小火电和农电输、
变电工程。
2、两部制电价。1958年对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上的用户列为大工业用户,
实行两部制电价。调整电费的力率标准,按不同地区分为0.85和0.80。
1960年7月1日起,对实行优待电价的电解铝、矽铁和电石工业用电的力率标准
改为0.9,高于或低于这个标准的,按规定系数增减电费。
1961年将大工业用户变压器容量最低标准由50千伏安改为100千伏安。
1975年2月,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缩小两部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 将实行
两部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变压器容量最低标准进一步提高到320千伏安, 并取消了按
用电设备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办法。受电变压器容量320 千伏安以下及低压用户,
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不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1983年根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
0.90、0.85和0.80三种力率标准分别适用于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用户、
其他工业用户及农业和趸售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