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待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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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财务管理〗〖优待〗
1、工业优待电价。为了扶持新兴工业,自1960年7月1日起, 国家对耗电量大
的电解铝、矽铁、电石工业用电实行了优待电价。电解铝每千瓦时调降为3.5 分,
矽铁、电石调降为5分。
1963年4月起,对烧碱、合成氨用电,也实行了优待电价,每千瓦2 定为5分。
1969年对农村小型化肥厂生产用电,也实行了优待电价,电压不满1 千伏的每
千瓦时7分,1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6.5分。
1974年5月对生产黄磷的电炉用电,也执行了合成氨的优待电价。
1978年对直接用于生产镁、钛、纯硅、金属钠等产品的电炉、电解用电实行了
优待电价,电压为1~10千伏的每千瓦时4.8分,35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4.5分。
由于实行优待电价的范围不断扩大,致使电业部门收入减少,利润下降,影响
了电力工业的扩大再生产,加剧了电力紧张局面。
1980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电力工业部《关于停止扩大工业优待电价范围的通
知》,山东省电业部门对已享受优待电价的产品,暂时保留,但只优待定额内的耗
电量,对超过定额的用电,不予优待;对新增的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和车间,不再
实行优待电价。
自1982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业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总
局关于取消华北、华东部分优待电价的通知,对铁合金、镁、硅、钠、钛和电炉钙、
磷肥等六种工业产品,取消了优待电价;对电解铝、电石,由每千瓦时优待2 分降
为1分。
1983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业部门又根据水利电力部通知,对实行大工业电价
的用户,除生产车间用的空调设备外,其它非生产性的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
水器、蒸汽浴、吸尘器等用电,一律执行照明电价。
2、农业优待电价。1962年以前,农业生产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标准, 按电
压等级分为每千瓦时8.5分、8.3分和8分。为了支援农业,自1963年4月起,山东
省电业部门根据国家对农业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政策,实行了直供和趸售两类电价。
直供按电压分为每千瓦时6分、5.8分和5.5分;趸售按电压分为每千瓦时3.5 分
和3分。并开始对农业排灌和电犁用电,实行农业优待电价。1966年2月以来,又对
公社、生产队以及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
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及防汛临时照明用电等实行农业优价。根据
水利电力部通知,1976年1月对平地、造田、修渠、打井等农田基本建设用电, 也
执行了农业优待电价。1973年对黑光灯扑虫用电,实行了农业优待电价。1978年对
现代化养猪、鸡的生产照明、饲料加工和其他动力用电,实行单一电价,每千瓦时
一律6分,同时,对装有专用受电变压器、其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猪、鸡场,
按规定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1978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水利电力部《关于降低
深井用电电价的通知》和《关于降低高扬程提灌用电电价的通知》,对高扬程提灌
用电实行了分级优待电价,由原来每千瓦时6分,调整后分为扬程在50 米以下的电
价不变,51~100米的每千瓦时4分,101~130米的每千瓦时3分,130米以上的每千
瓦时2分。
由于农业优待电价大大低于电力生产成本,这部分农电长期处于亏损局面。
1983年6 月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鉴于农村社员口粮加工磨坊已改变为经营性质,
对其用电价格改按普通工业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