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国后的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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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财务〗〖管理〗〖建国后〗〖电力工业〗〖分类〗
〖电费〗=〖电价〗
1.建国初期电价。建国初期制订电价的原则是:支持发展生产用电, 适当限
制消费用电。1949年10月~1950年10月山东省核定济南地区电价标准是以《大众日
报》刊登的市场小米价格折算,照明用电每千瓦时小米10~18斤,普通工业用电每
千瓦时小米2斤,大动力用户用电每千瓦时小米1.5斤。
青岛地区建国初期,电价按面粉价格折算。自1952年起,根据燃料工业部电业
管理总局通知,在原定价的基础上加收30%,并对大工业用电实行了两部制电价,
直到1958年全国统一规定了电价,未再变动。烟台地区二次解放初期电价是按当地
玉米价格折算的。
2.国家统一制订颁发电热价格目录。国家统一制定的电热价格, 建国后共颁
发四次。
1958年,除烟台、济宁两地区外,山东省各供电区都执行了国家经委第11号文
颁发的1958年电热价格目录所定电价,见表6—4。
1959年12月,国家计委颁发了1960年电热价格目录,所定电价中,对表灯电价,
分为不满1千伏和1千伏及以上两个电压级别,工业用电电价分为不满1千伏、1千伏
至10千伏和35千伏及以上三个电压级别。见表6—5。
1964年12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1965年电热价格目录,并将烟台、济宁两地区
的电价,纳入了价格目录内,归国家统一定价。见表6—6。
1975年12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1976年电热价格目录,所定电价对农业生产电
价中的趸售电价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见表6—7。
供热价格。(1)在几项“电热价格”目录中, 都规定了南定热电厂和青岛发
电厂的供热价格为每百万大卡7元。1981年按国家物价总局的规定, 新增的供热量
可暂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枣庄发电厂改扩建后,即按此原则制订了供热价
格由每百万大卡7元提高到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