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前的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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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财务〗〖管理〗〖建国前〗〖电力工业〗〖分类〗
〖电费〗=〖电价〗
1937年以前,青岛、济南、烟台等地的电价分类比较简单,只有照明(其中包
灯占多数)、一般动力和大动力用电三种,其定价原则表灯低于包灯,动力低于照
明,大动力低于一般动力。当时用户很少,电力供过于求,为了鼓励用户多用电,
采取了“多用减收”的优待办法,如青岛电厂在1898~1914年间,对大动力用户给
予九折到六折的优待;1915~1923年间,对包灯用电,每月超过30元以上部分,给
予九折优待。动力用电1000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7分;1000~2500千瓦时, 每千
瓦时6.5分;2500~5000千瓦时,每千瓦时6分;5000~8000千瓦时,每千瓦时5分,
最高优待28.6%。1923~1936年间,照明用电每月超过100千瓦时的,每千瓦时减
收2分,超过200千瓦时的,每千瓦时减收4分,当时照明电价每千瓦时7分,分别优
待28.6%~57.1%。动力用电仍按原规定优待。1937~1945年间,华北电业公司
对表灯和动力用电,实行了“底度制”。表灯每安培为2千瓦时, 低于底度数的,
按底度数收费,超过的按实际数收费;动力用电每月每马力固定缴纳160元, 另外
根据实际用电量,收取电度电费每千瓦时35元,执行两部制电价。
1945~1949年间,物价飞涨,电价也随物价指数不断调整,济南地区还曾以 1
千瓦时电折煤5公斤的比例实行以煤换电,借以维持生产。这个时期由于煤源不足,
供电不正常,故严格限制用电,对超用电者加收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