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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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资金〗〖财务〗〖管理〗〖电力工业〗〖建国后〗〖种类〗
截止1985年底,山东省电业部门的专用资金共有10项:
1.更新改造资金。1963年以前称“四项费用”, 内容包括技术组织措施费、
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资金来源,1957年以前,
由国家按基建程序拨款,1958年实行利润分成后,即从留利中解决,1962年又改为
国家拨款。1963年将“四项费用”中的新产品试制费划出单独管理,遂改称“三项
费用”,仍由国家拨款。1967年起,合并了资金渠道,把固定资产更新(三项费用
内容)和基建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统称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其
资金来源由上缴给国家的基本折旧基金中提留70%,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亦全部留作
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这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1)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2)零
星固定资产的购置;(3)劳动安全保护措施;(4)小型基建翻建工程;(5 )由
于自然灾害(包括水、火、风、震灾)和设备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需要重置的支
出;(6)购买国库券;(7)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8 )更改和土建工程建筑
税等。
2.大修理基金。大修理工程费用的处理规定,历年多次变动,直到1973年5月
才又恢复了大修理基金提存制。提存比例一直沿用着固定资产原值的1.9%。1984
年以来,对发电厂主机组大修试行了工程定额承包办法。
3.业务扩充资金。资金来源是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
取贴费的暂行规则》,自1984年起,向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供电
贴费和配电贴费,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均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措施计
划。
4.生产发展基金。 资金来源是按利改税核定的基数留利和增长留利所规定的
比例提取。主要用于:(1)科技研究和智力开发等支出;(2)小型基建自筹投资;
(3)开展多种经营支出、投资和扶持集体企业贷款及少量补贴;(4)应缴的能源
交通建设基金;(5)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6)弥补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的不足。
5.后备基金。 资金来源是按利改税核定的基数留利和增长留利所规定的比例
提取。主要用于:(1)作为企业的机动财力,应付特殊需要的支出;(2)开展多
种经营的经费支出、投资或借款,但不得超过当年提留总额的30%;(3 )应缴的
能源交通建设基金;(4)未经批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基金范围的开支。 后备基金
要充分留有余地,一般应保留当年提留总额的20%,特殊情况必须用尽时,应经上
级严格审查批准。
6.农电发展基金。自1980 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
的通知》后,建立了这项专用基金。趸售给县电力部门的折扣率均定为30%,其中
上缴省的那部分资金,即作为省农电发展基金。主要用于:(1 )列入省计划的农
电输变电工程和电源建设;(2)农电改造单项工程和零星资产购置;(3)自然灾
害造成农电设备损失补助和其他一次性补助支出;(4 )应上缴的能源交通建设基
金。
7.职工福利基金。资金来源,一是按工资额11%的比例, 每月由生产成本中
提取;二是在留利中按规定比例提留。主要用于:(1 )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和经
费支出;(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3)职工及家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
医务室经费;(4)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5)举办多种经营事业支出;
(6)对团组织活动和工会举办大型体育比赛、购置大型体育运动器械的补助等。
8.其他专用资金。主要有:(1)防震加固费用,由上级专项拨款,用于加固
房屋和建筑物的措施费用;(2)代收地方附加手续费,系供电部门按1%代地方政
府收取附加费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计算工具;(3 )代办用户工程
节余资金,系供电部门代办用户工程的包干节余资金,用于自营工程和交通工具的
购置。
9.专用拨款。挖潜、革新、改造费用和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预算、 地方财
政或主管部门拨给的专款,均须专户存储,单独核算,按期向拨款单位报帐结算。
10.工资基金。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自1985年
1月1日起,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经核定,1984年上缴税利基
数为58087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4125.5万元,上缴税利同工资总额浮动比例1:0.
78。自实行本办法后可供使用的工资基金有以下三个来源:(1 )国家核定的工资
总额基数,其中包括从原来利润留成中划过来的职工奖励基金1081万元;(2 )按
照上缴税利同工资总额挂钩浮动增长的比例,取得的工资增长基金;(3 )按照规
定,向国家据实报销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新增转、复人员工资和从成本中提取的节
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