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电费抄、核、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37&rec=169&run=13

    〖电费〗〖收缴〗〖方法〗〖回收率〗〖电业〗〖经营〗
  建国前,青岛、济南、淄博等地都实行每月抄表、收费一次的办法。当时包灯
用户较多,所以收费工作量大于抄表。淄博实行“坐收”,济南则为“走收”。抗
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军、警人员及军、政机关等不缴电费,各地电费回收率极低。
如济南1946年1~6月份逐月电费回收率分别为40.2%、 22. 1%、 39.6%、
26.8%、38.8%及11.7%。为维持电业的生存, 1947年2月3日由国民党山东
省政府发出收缴电费布告,但收效甚微。同年12月,由警宪人员配合组成检查队追
收欠费,电费回收率才达到66.2%。
  建国初期,抄、核、收办法基本未变,但电费回收率显著提高。对一般照明用
户,济南于1949年分设了4个收款处,到1952年撤销。青岛曾于1950年委托市内5个
银行办事处代收电费,但不久即改为“走收”和“坐收”。从1952年开始,根据电
业管理总局的通知,实行逾期交费加收滞纳金的办法。
  1953年电业管理总局组织推行小用户抄、核、收合一的工作方法。 1954年华
东电业管理局召开抄、核、收工作会议,交流推广工作经验,山东省各地区于1956
年前后开始试行抄收合一办法。济南在1959年委托人民公社代收, 1960年亦改为
抄、核、收合一。后因发现弊端,淄博、济南、青岛、德州等地先后于1962年、
1963年和1964年恢复为抄、核、收三步走,对于大用户的电费均委托银行实行托收
无承付。
  1964年3月水利电力部以(63)水电生字第275号文颁发试行《电费管理工作制
度》(试行本),山东省各主要地区的电费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和完善,开始对大用
户推行月末零点抄表和根据电费多少实行计划结算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抄、核、收的一些基础工作被削弱,青岛、济南等地废
除了照明用户和普通工业用户的电费台帐,改为以卡(抄表卡)代账,如不慎丢失
抄表卡就会影响抄、核、收工作的进行。青岛电业局为防止和便于发现丢失抄表卡,
自1973年起推行外勤抄表人员轮流互抄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以后,各地电业部门进一步抓了抄、核、收工作的管理。潍坊
电业局为提高收费效率,于1978年将照明用户电费委托居民委员会代收,每份付手
续费1分, 1982年9月取消, 1984年又恢复。 1979年淄博供电局为避免因矿务
局欠缴电费而增加月末应收未收电费余额,曾一度采用以南定热电厂煤炭费预拨的
办法。大部分供电部门在对照明用户抄表时,发给电费预告单,并注明收费日期和
交款地点。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从1980年起,督促推动各供电部门定期进行电价分析,并要
求通过分析,找出问题,提出改进电费回收措施。
  1981年5月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颁发了《电费管理工作制度》,统一了全省抄、
核、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