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业扩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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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管理〗〖业扩〗〖电业〗〖经营〗
  建国前,济南、青岛等电业经营部门为维护本身利益而制订了一些规定。如青
岛发电所在1922年制订《给电规则纪要》;济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1933年12月13
日公布了《电气事业人员处理窃电规则》和《取缔军、警、机关、部队及所属人员
强用电流规则》,1935年5月公布《营业章程》,1944年4月1日济南支店公布了《
电气供给规程》,1946年济南电业公司公布《暂行营业章程》,1947年春公布《暂
行供电办法》。建国初期,燃料工业部颁发了《国营电业局用户申请用电暂行办法》
及《收取用电保证金标准》等单项工作规定,对用户申请用电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
由营业所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并勘察验收,线路工区负责审核线路和变压器容量
能否开放,较大用户由计划科拟定供电方案。 1951年,电业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清
理解放前用户向原电力经营部门缴纳的电表、电费保证金的通知,规定按当时以人
民币计算的新保证金标准,对持有解放前缴纳一次或数次保证金收据者,可按一定
比例折算发给新保证金收据,对无原保证金收据的,可按稍低的比例折算发给新据。
这个办法得到广大用户的拥护。青岛、济南等地的电业部门,加强领导并制订具体
细则,按期完成了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工作。
  1953年电业管理总局以(53)电业字5396号通知公布了《供用电暂行规则》,
鲁中和青岛电业局又分别拟订了实施细则,报清华东电业管理局审批并征得当地政
府同意后试行。
  从1954年起,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华北电业管理局的指示和审核意见,电力
部门拟订了“大用户供电合同”。在合同中,对用电容量,断电、电压、周波、用
户事故、计费办法等都作了规定。
  1963年省电力局组织济南、青岛、淄博等地供电部门进行营业普查,对查实私
自增加容量的用户,通知其补办手续,并予以认可。
  1963年9月28日水利电力部以(63)水电生字第236号文公布《全国供用电规则》
,青岛、潍坊、烟台、济南、淄博、济宁等地相继执行,并重新制定了实施细则,
修订或拟订了《检举、查获违章用电办法》等规定。
  60年代初,水利电力部曾通知各地取消电表保证金,强调为用户服务,提倡“
一口对外”。青岛电业局于1961年成立独立核算的业扩施工组,负责用户的用电工
程; 1965年又将施工组改为报装接电组负责受理用户用电申请、方案设计、勘察、
材料预算、施工等。济南供电局曾采取过用户电话登记的办法申请用电,还扩大低
压配电区解决市郊居民的照明用电,并将郊区的集体表改装分表;还对增加容量、
换线的用户,进行旧线、旧器材折算等。但因当时业扩业务程序未变,用户申请用
电一般要跑催一个月以上,再加上办理交款、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装表等,还
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1978年开始,济南、潍坊、烟台、青岛、枣庄、德州、临沂、菏泽等供电单位
相继实行了“一口对外”。用户申请新增、勘察、验收、送电等业扩事宜,都由一
口对外办公室统一办理。 1980年后,各供电单位又制订了“业扩审批”、“竣工
检查与送电方法”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