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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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用电〗〖用电量〗
  1949年全省城市生活用电量共2500万千瓦时(其中青岛、济南占70%以上),
1975年为22766.3万千瓦时,1980年40929万千瓦时, 1985年达到84551.1万千
瓦时。 36年中,城市生活用电量年平均递增9.81%,其中在第五个五年计划期
间年平均递增12.45%;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年平均递增15.62%;1976年~1985年
的十年中,平均年递增率为14.02%,大于工业用电递增率(9.06%)。由于中、
小城市生活用电的增长,青岛、济南两市生活用电量占全省生活用电的比重,由
1975年的56.1%下降到1985年的29.8%。
  主要城市的生活用电量变化情况见表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