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农村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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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用电〗〖用电量〗
  建国初期,农业用电廖廖无几。到1957年全省农业用电仅50万千瓦时,主要用
于城郊农村照明。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山东农电开始起步发展,35千伏的农业
变电站相继投运。到1963年农业用电量已达4800万千瓦时, 1965年底全省已有42
个县用上了电。电灌面积289万亩,农村年用电量1.3亿千瓦时,占全省总用电量的
6.1%,每一农业人口占有电量2.49千瓦时,每亩耕地年占有电量1.1千瓦时。
1985年全省农村用电量为48.3亿千瓦时,占全省总用电量的21.3%(加上县办工业
等用电,共为96.57亿千瓦时,居全国第二位,占全省总用电量的42.6%)。每
一农业人口年平均占有电量71.5千瓦时,平均每亩耕地占有电量45.8千瓦时,在农
村用电中,排灌用电量为12.5亿千瓦时,占农村用电量的25.9%;农副加工用电
量为9.9亿千瓦时,占20.1%;乡镇企业用电量为16.6亿千瓦时,占34.4%;农
村照明用电量8.7亿千瓦时,占18%。
  据农电统计全省历年农村用电量和1985年各地市农村用电量见表4一6、表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