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趸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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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趸售〗〖资金〗〖管理〗〖农村电网〗〖售电〗
    〖价格〗〖方式〗〖电费〗
  山东从1963年开始对农电实行趸售,这一年的农电趸售量占总售电量的1.2%。
到1979年底,已对100个县实行了趸售,趸售电量已占总售电量的37.30%。当时,
执行的是趸售电价折扣率,即按水利电力部的规定,根据各趸售县电量的多少、费
用支出和线损的大小,在30%的范围内分别给予不同的折扣率。1980年山东省人民
政府批转了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告,其内容主要
是:各转供县一律按30%的折扣率全部留下,用以“以电养电”发展农电,当年如
有结余,可转下年使用,农电结余资金可和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捆在
一起使用。 1981年,山东省电力局下达了《趸售电价折扣收入管理使用办法的通
知》,对趸售电价折扣率的提取和留用办法进行了改进。1985年7月1日又试行综合
折扣率,这样既能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又使趸售县留用农电基金的多少与其
经济效益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