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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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是建国后医药行业物价工作的一贯方针。建国初期,
地区差价、批零差价是根据对私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制定的。中西药品、
医疗器械价格的制订与调整的原则、办法分别为:

一、中药材、中成药
  全省长期按照中药价格6条综合作价原则确定产品价格。中药价格的制订与调
整原则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提高质量,有利于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有利于国家
计划的贯彻执行。中药材收购,按质论价,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中成
药出厂,按质论价,保本微利,成本利润率不大于3%。中药的销售价格,有利于
按合理流转方向组织商品流通,减轻患者负担;中药的调拨价格,有利于产、销两
地经营;中药的经营在有利于生产和人民保健福利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品种之间有
赔有赚,保证国家有一定的合理积累,企业有一定的合理收益。在总的作价原则下,
为促进生产,保证供应,从1961年开始,对紧缺中药材实行奖粮、奖肥、奖布票等
奖售政策。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还曾实行过运费补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特别是农副产品放开搞活后,中药价格由国家控制为主改为市场调节为主,中药材
收购价格随行就市,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产、销地的进销差价一般掌握在10%
左右,或按市场供求的变化确定销价。

二、西药、医疗器材
  建国后,国家对医药商品实行微利保本政策。
  出厂和批发价的制订:1966年前普通药品、新特药、麻醉药品、兽用药品和医
疗器械价格的制订,按中国医药公司的统一规定,采取先订批发价后订出厂价,商
业保本微利。销地批发价格,1955年以前,按采购供应站调拨价加各项实际费用,
等于理论成本再加利润;1955年以后,按供货方批发牌价加运杂费,再乘以分类综
合差率。1952-1958年4月,不分供货对象,按批发起点供应。自1958年5月起,批
零界限改按供货对象划分,即对经营单位、医疗单位、保健站、兽医站、职工福利
保健站,一律按批发价供应,个人消费均按零售价供应,取消批发起点;麻醉药品、
特种药品、避孕药具,执行全国同价。
  系统内作价办法:1952年实行进货加价办法,即按账面进价加平均费用作为调
出价。1953年8月开始,实行按调出单位当地牌价,不分地区一律倒扣8%。1954年
到1955年4月,站与站、站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实行按调出方当地牌价倒扣10
%。1957年,改为中央站调二级站和二级站之间调拨按调出方当日牌价倒扣8%;
二级站调三级公司,均按调出方当日批发牌价倒扣5%;麻醉药品调给系统内各经
营单位,一律按统一(批零不分)牌价倒扣8%作价;化学试剂调拨,中央站调给二
级站或相当化学试剂二级站任务的单位,按调出方牌价倒扣8%作价,系统内其他
单位一律按三级商店对待,按牌价倒扣5%作价。自1958年4月起,三级公司之间和
三级调二级站,一律按调出方当日牌价倒扣5%。
  1964年前,各种生物药品由生产部门自订价格,自行销售。1965年开始,统交
由医药公司经营。作价方法是:生物制品所调二级站,按卫生部规定的统一销售价
格倒扣13%,调入方负责包装费。二级站间调拨,按统一销售价格倒扣8%。二级
调三级单位,倒扣5%。自1985年起改按一般药品作价办法执行。
  1966年11月10日,西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商业部管理西药价格的范围扩大为
275种、797个规格,其余为省级管理价格。对系统内调拨作价作了修改,调给一、
二级站,按批发价倒扣10%,对边疆地区调拨,按批发价倒扣12%;调给三级批发
单位,按批发价倒扣5%。同时改为送货制,运杂费由调出方负担(只限铁路、公路、
航运整车或零担运输)。1972年1月,全省系统内调拨,二级站调三级批发单位和三
级公司之间调拨扣率改为按当日批发价倒扣6%。省际之间一、二级站调给三级批
发单位,1978年10月开始也改为按现行批发价倒扣6%。
  零售价格批零差率,1966年前按不同类别分别加14~17%,1966年11月起实行
全国统一零售价,批零差率均按15%的规定执行。
  自1984年起,化学药品取消了全国统一牌价,实行国家订价、国家指导价及市
场调节价3种形式;实行按产地定价,进销差率,片剂为17%,针剂为18%,销地
执行产地价格,不加地区差价。小商品价格,不受进销差率和地区差率的控制,可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
  医疗器械批发价,1966年以前,加运杂费后加分类综合差率定价。1966年以后,
不分类别地区,由大中小城市调出地产品区外均加地区差价2%;玻璃仪器按产地
批发价加运杂费、包装费用和地区差5%。1971年为计价方便,省外调入产品均按
综合差率10%顺加。化学试剂的销售价,1966年以前,按产地批发价加分类综合差
率,1966年以后一律顺加5%。1985年,医疗器械产、销地之间地区差率一律提高
到5%(其中包括1%运杂费)。调拨价,1957年一级站调二级站下扣8%,二级站之
间对调下扣9%,1985年起,在上述扣率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1978年对基
层供销社或公社卫生院代批点手续费调整为:凡西药、医疗器械、中成药、中药材
都代批者,给予3%手续费;只代批西药、中成药,而不代批中药材者,按代批额
给予2%手续费。
  1969年后,对地方病用药、节育用品,采取商业补贴费用原则,实行出厂、批
发、零售同价。1980年起,各医药站不再经营地方病用药,改由药厂直调防治医疗
单位。节育用品,1974年实行无价调拨,1980年起实行按国家统一牌价调拨,商业
按总额收取1.5%管理费,1986年起改为收取2.2%管理费。

三、工业企业自销价格
  建国后,医药工业产品长期实行由国营医药商业加工订货、包销或计划收购,
工业企业原则上不自销产品。为了推进改革,搞活经济,自1982年起,省内医药工
业产品逐步实行跨区供应和自行销售。工业企业产品出厂价由主管上级按规定批复
确定,生产企业可依据规定价格,区分不同对象分别作价。对省内二级站执行出厂
价,对三级单位按批发价倒扣6%,对医疗单位、零售单位执行批发价等。产品实
行自销后,工业企业可结合市场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优惠价或浮动价格,由产销
双方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