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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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制新药,须按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性
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进行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完成临床试验或
临床验证的新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书。
  国内已有生产并有产品标准的产品,为填补省内或地市空白而要求投产时,须
经省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号。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布局合理,省医药管理局不断整顿和调整产品生产布局。
1980-1982年,经过药厂整顿,改革了产品结构,批准生产的产品1201种,计有西
药712种、中成药420种、兽药69种。1980-1982年,新批准人用新药品122种。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
或其它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撤消其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