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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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营工商企业
  1955年以前,私营医药工商企业自立规章自行掌管。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
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医药工商业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后,执行商业部制订的公
私合营企业财务制度。

二、国营企业
  建国后,国营医药工商企业逐步建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主义企业的财务会
计制度。
  建国初期,工业企业先后执行卫生部、轻工部、机械部颁布的财务制度。
1956-1978年,执行化工部颁布的财务制度,1979-1987年,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
财务制度。
  商业企业,1952-1958年执行商业系统财务制度(1956年1-7月省供销合作社药
材管理处期间,一度执行供销合作社统一会计制度)。1959年1月始,试行《卫生部
所属中西药企业统一会计制度》,1963年正式施行。在此期间,山东省国营医药商
业会计核算曾于1959年起推行过以单代账、无账会计,因当时人员素质等诸多原因,
打乱了会计核算程序,造成财产和账务混乱,直到1962年才得到纠正。1964年起,
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国营商业统一会计制度》。1981-1987年,执行医药商业系统
的财务、会计制度。
  1962年起,全省工商企业同时执行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
成本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省药材公司还结合
山东实际,于1957年制定了所属企业内部手续制度,1963年制定了所属药材企业内
部调拨责任划分办法和山东省药材经营单位财务管理责任制办法,1970年制定山东
省药材系统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提取使用办法,1975年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提留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