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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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山东省医药管理局制订颁发了山东省医药行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
品发放标准》。各单位采取一系列积极的防治措施:一是制定劳动保护制度,如制
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保健津贴发放范围标准等;二是改善生产条件,安装防尘、
防毒、防噪声设施等;三是对职业病患者及时防治。全省医药系统设疗养院1处、
厂职工医院2处、厂卫生所44处。1980年,省医药管理局对全省医药系统汞、苯、
铅、锰、铬等5种毒物进行普查。1987年统计,全省有尘毒点287个,测定合格的尘
毒点260个,经省市职业病院(所)确诊的职业病患者100名。对不合格的尘毒点,采
取措施继续治理,对职业病患者积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