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私营医药工商企业职工薪金,由店主或股东会根据本店(厂)情况比照
同行业自行确定分配原则和薪金等级。公营企业实行供给制,每月发放少量津贴。
建国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由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店员工会监督执行,公私合
营后,统一实行国营企业工资标准。公营企业,1949-1951年大部实行“小包干”
制度。
国营医药工商企业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标准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育、
卫生等工资标准。各单位工资总额主要通过计划进行控制。工资总额指标由各级主
管部门逐级下达。1952-1957年,职工工资稳定增长,1958-1962年,工资停止调整。
1963年,部分职工增加了工资。1964-1978年,未调整工资。1979年11月起,医药
系统根据国务院规定,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40%的职工提升工资。升级的重点是各
行各业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
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依据择优升级;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并有重大贡献的也
可升两级。级差少于5元的增加5元,同时将三、四类工资区分别提高为四、五类工
资区。此次调资于1980年底基本结束,有12113人升级增加了工资,每月增加工资9.
94万元,人均增加工资8.2元。1981年起,企业单位试行将职工标准工资的一部或
全部随同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大小而上下浮动,初步改变了
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1981)144号文的规定,对医药系统工商业所属中小学教师、医务室和
医院工作人员、幼儿园托儿所教师和保育员,采取先补后靠的办法调整了工资,列
入调资范围的绝大多数职工自1981年10月起增加工资,部分人员升了2级。1982年,
恢复奖金制度,试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本着奖勤罚懒的精神,对完成和
超额完成承包任务者奖励,并且多超多奖“上不封顶”;对完不成任务者扣发奖金
以至扣发工资“下不保底”,引导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进一步解
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1982)140
号文件精神,自1982年10月起,省医药管理局和3个省公司、3个研究所、2个学校的
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普调一级工资,部分中年知识分子和业务骨干升
了2级工资。1983年10月,全省医药工商企业根据国务院(1983)65号文件精神开始
调整工资,调资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1978年底以
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218个企业的29684名职工列入调资范围,实际升级职工
29433人,占99.15%,每人平均级差7.48元。全省医药系统企业单位,根据省劳动
局1984年11月19日《关于简化归并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的意见》,视现行工资标准的
具体情况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分别执行起点32.33元的“新拟全国各类工资区工人
工资标准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
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包括:第一,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第二,实行新的工资
标准;第三,调整工资区类别;第四,给大部分职工升级;第五,改进企业内部的
工资分配形式。医药系统按照上述规定改革了工资制度,并在新华制药厂、新华医
疗器械厂、济宁抗生素厂、济南第三制药厂、济南中药厂进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
试点,1987年全面推行,进一步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职工收入和企
业经济效益。自1986年4月起,全省医药系统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决定,向从事中
药工作30年以上的老药工颁发荣誉证书,每月发放津贴15元。1986年11月3日,劳
动人事部下达了《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规定按人均1.8元升级,主要解决工资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分期分批解决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以后的工资问题;适当解决中小学教职员、初级技术人员、
科级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工资中的突出问题;企业按人均
1.8元计算增加工资总额。全省医药系统与其他多数企业一样,采用了固定升级的
形式。1987年末,省医药总公司直属单位全部职工平均月工资118.58元,比1979年
提高126%;分类人均月工资比1979年增长比例分别为:工商企业人均月工资118.
22元,增长125.44%;事业单位人均月工资112.87元,增长165.2%;机关人均月工
资133.12元,增长113.95%。
山东省医药管理局所属单位职工人数、工资表
表8-6
┌──┬───────┬────┬────┬────┬─────┐
│年份│类别 │期末人数│平均人数│工资总额│人均月工资│
│ │ │(人) │(人) │(万元) │(元) │
├──┼───────┼────┼────┼────┼─────┤
│1979│总计 │33660 │33152 │2087.44 │52.47 │
│ │其中:企业合计 │33365 │32933 │2072.41 │52.44 │
│ │事业合计 │87 │56 │2.86 │42.56 │
│ │机关合计 │208 │163 │12.17 │62.22 │
├──┼───────┼────┼────┼────┼─────┤
│1980│总计 │34941 │34049 │2570.54 │62.31 │
│ │其中:企业合计 │34545 │33701 │2541.19 │62.19 │
│ │事业合计 │116 │105 │8.00 │63.49 │
│ │机关合计 │280 │243 │21.35 │73.22 │
├──┼───────┼────┼────┼────┼─────┤
│1981│总计 │36095 │35078 │2678.68 │63.64 │
│ │其中:企业合计 │35533 │34565 │2634.22 │63.51 │
│ │事业合计 │257 │220 │17.13 │64.89 │
│ │机关合计 │305 │293 │27.33 │77.73 │
├──┼───────┼────┼────┼────┼─────┤
│1982│总计 │36982 │36292 │2705.41 │62.12 │
│ │其中:企业合计 │36188 │35546 │2640.92 │61.91 │
│ │事业合计 │479 │436 │36.67 │70.09 │
│ │机关合计 │315 │310 │27.82 │74.78 │
├──┼───────┼────┼────┼────┼─────┤
│1983│总计 │42621 │42170 │3333.37 │65.87 │
│ │其中:企业合计 │41709 │41285 │3247.43 │65.55 │
│ │事业合计 │539 │513 │46.61 │75.71 │
│ │机关合计 │373 │372 │39.33 │88.10 │
├──┼───────┼────┼────┼────┼─────┤
│1984│总计 │44140 │42882 │4562.29 │88.66 │
│ │其中:企业合计 │43186 │41952 │4456.83 │88.53 │
│ │事业合计 │571 │551 │59.94 │90.65 │
│ │机关合计 │383 │379 │45.52 │100.09 │
├──┼───────┼────┼────┼────┼─────┤
│1985│总计 │44199 │43460 │4509.97 │86.48 │
│ │其中:企业合计 │43216 │42499 │4404.81 │86.37 │
│ │事业合计 │602 │581 │62.80 │90.07 │
│ │机关合计 │381 │380 │42.36 │92.89 │
├──┼───────┼────┼────┼────┼─────┤
│1986│总计 │45623 │44491 │5603.10 │104.95 │
│ │其中:企业合计 │43231 │42528 │5334.50 │104.53 │
│ │事业合计 │624 │616 │79.50 │107.55 │
│ │机关合计 │1768 │1347 │189.10 │116.99 │
├──┼───────┼────┼────┼────┼─────┤
│1987│总计 │47618 │46272 │6584.22 │118.58 │
│ │其中:企业合计 │45598 │44284 │6282.35 │118.22 │
│ │事业合计 │677 │646 │87.50 │112.87 │
│ │机关合计 │1343 │1342 │214.37 │133.12 │
└──┴───────┴────┴────┴────┴─────┘
说明:1979-1981年数字缺局机关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