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类 劳动管理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医药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3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3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35/article/27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35/article/27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前,私营中药店铺均有店规店约,严格雇员管理。学徒入店,必须立契约
或文书,并有人出据做保,学徒期限最少2年,一般3年。店员工资分等分级,各店
不同。少数大户除发放工资外,年终实行分红。私营药房,学徒进店有3个月或半
年试用期,学徒期3~4年。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公营企业实行供给制。
  建国后,医药行业坚持计划用工和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实行公费医疗和劳动
保险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1979
年以后,随着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用工制度、工资制度也相应改革和调整。
1987年,省医药总公司所属单位全体职工平均月工资比1979年提高1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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