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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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时期,山东省无专门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戊戌变法后,改行新制,1902年
山东省设巡警总局(1904年改为巡警道署),兼管医药卫生。中华民国初期仍设兼管
机构,1913年巡警道署改为省会警察厅,内设卫生科。1937年8月至1949年9月,私
营医药工商企业由国民政府警察厅及工商行政部门管理。革命根据地的公营医药商
业由行政公署贸易局、卫生局及省人民政府卫生总局领导,公营药厂先后由军区卫
生部、华东财办生产供应部领导。
  建国后,医药工商企业长期多头领导、分散管理。1979年建立专门机构,对医
药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