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济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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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为发展药材生产,在经济上采取了拨付预购定金、生产扶持费、生产补贴
费和开发基金等多种扶持措施。
  1968年1月,商业部和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关于发放1968年中药材预购定金的通
知,拨给山东62万元,其中用于预购牡丹皮12万元,金银花25万元。1971年,山东
省财政金融局、商业局、粮食局联合发出关于发放年度主要农产品预购定金的通知,
规定预购范围包括中药材金银花、牡丹皮、贝母,资金由银行定期收回。
  从1968年起,经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准,中药材奖售化肥改为生产用肥,按中
药材种植面积分配,拨给山东省化肥6000吨,由省供销社解决。1971-1986年,经
省财委批准,由省供销社专项安排中药材生产化肥每年7000吨,重点安排金银花、
地黄、栝楼等品种使用。1987年改为每年5000吨。1973-1975年,由省粮食厅每年
专项解决豆饼肥18~20万公斤。
  1972-1986年,中国药材公司共拨付山东省中药材生产扶持金232万元,用于发
展金银花、大黄、元胡、黄芪、川芎、桔梗、贝母、牛子、党参、酸枣仁、连翘等
药材生产和护理。
  198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告》,决定药材
部门每年按中药材收购额提取1%作为中药材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发展中药材生产。
1984年全省由省药材公司统一提取,统筹使用。此后,由于机构变更,各地未再上
交省药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