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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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1952年,山东省医药公司先后在济南、青岛、烟台设专业部门供应化学
试剂,后改为县以上分级经营。1981年1月起,由医疗器械公司主营。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国务院批准于1961年4月1日颁发《化学危险物品凭证
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商业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
业厅(局)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无证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爆炸物品按公安部
制定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经营管理。因管理体制改革,1985年7月原由商业厅
局办理的事项,改由省医药总公司及地市医药公司办理。
  凭证经营和采购的品种,1961年包括危险化工原料和化学试剂1083种。1962年,
商业部修定为9类502种:1、爆炸品21种;2、氧化剂39种;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体37种;4、自燃物品3种;5、遇水燃烧物品15种;6、易燃液体232种;7、易燃固
体20种;8、毒害品64种;9、腐蚀物品71种。过锰酸钾、漂白粉等百克以下人民日
常生活所需,亦可不用采购证,径向当地经营单位购买。
  各经营单位均设置专门机构和危险品库,专人负责储存、运输,设置专用消防
器材,建有严格的消防、安全保卫制度。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网点:1951-1952年
设济南、青岛、烟台3个点;1953-1957年设济南、青岛、昌潍、德州、临沂、淄博
6个点;1958年缩减为济南、淄博、青岛3个点。1963年4月主营后,设济南、青岛、
烟台、淄博4个经营点;1966-1976年,扩大到25个点;1977-1987年,设济南、青
岛、济宁、烟台、潍坊、淄博、临沂、泰安、菏泽、聊城、北镇、德州、枣庄13个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