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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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为占领批发阵地,做好药械供应,控制私营批发商插手大宗交易,对
医疗卫生单位大力推行合同供应制,自此形成供需双方都愿意坚持的供应方式并沿
袭至今。1953年下半年,合同供应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60%,11月份统计各医药
支公司签订供应合同655份、供应额147.2万元,占销售实绩的71.37%。1954、
1956年,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先后建立了联络员制度,主动上门服务。1958年,商
品经营转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进一步密切了医药结合,供应与使用单位相互配合,
每季召开一次合同供应会议,供应单位了解疫情和各单位用药情况、用药习惯,医
疗单位掌握货源情况,灵活处方。济南、淄博、长清、冠县等许多地市县广用代用
品,缓解了供求矛盾,保证了医疗必需。
  60年代末期,济南、潍坊地区各县药材公司,为方便农村医疗单位,普遍开展
带样品、带账本、带商品的“三带”送货上门活动。安丘县药材公司官公药材经营
组郑俊芳(女),不会骑车,徒步送货,送遍供应区内38个大队卫生室,年送货值3
万多元。
  1980、1981年,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医药管理局的部署,医药商业着力防
止和减少商品脱销,切实对防病治病的需要负责,把保质、保量、保证品种的及时
供应摆到首要位置;纠正重视大品种,轻视小品种,怕积压不怕脱销,片面经济核
算、单纯追求利润等不良倾向。对城市医疗单位的供应,发展到采用生产、供应、
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的展销会,医疗单位看样选购或签订购销合同;平时深入调查研
究,上门服务。如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分公司)的对外联络员,1980年走访医院
990个单位次、工矿企业保健室1510个单位次,1983年对重点医疗单位实行送货上
门,密切了供求关系,改善了供应工作。对农村医疗单位供应,省医药管理局推广
了安丘、寿光药材公司采取多渠道供应的经验。寿光县牛头镇大队卫生室1981年经
销药品达7万元之多。1987年,全省中西药和医疗器械合同供应额,分别占纯销售
值的70%和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