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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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西药品、医疗器械商品,长期实行全国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商品
管理办法和分配原则分配商品,组织进货。
  药材公司一开始就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采购供应与市场销售分开”的原则;
药材站负责组织货源和商品分配,起“蓄水池”作用。医药公司1956年始设一、二
级采购供应站。
  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商品货源,1955年起大部或全部由国营商业控制。国营企
业之间的商品购销,实行全国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调拨令(1954年改
为合同)调拨。省内商品,实行二级站划区调拨,县公司不得越区进货。
  为扶持省内医药工业的发展,1952年起对医药工业实行加工订货制,供应生产
原料,收购其全部产品。1956年起,对中成药、化学药品、医疗器械工业产品由国
营商业统一收购、包销,工商利润分配实行工业高于商业的原则;对工业成本暂时
高于商业牌价而又需要发展生产的产品,商业补贴费用或在一定时期亏本收购。凡
省内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不得擅自到省外采购或调入。1984年第四季度始,逐步
改革这种封闭式的流通体制,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赋予商业企
业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择优选购工业产品。
  统管商品分配原则。省药材公司根据各地产销实绩拟定分配比例,并根据供求
变化不断调整。50年代中后期起,以经营单位上年销售实绩为依据分配计划商品和
紧俏商品。1965年始,实行按人口和销售额综合比例分配。1968年开始,按各单位
供应区内人口为主分配计划商品,适当照顾军需、工矿;饮片、成药按具体情况统
筹安排,优先供应医疗单位和农村。能满足需求的品种,基本按要货计划分配;供
不应求品种按人口70%、销售实绩30%的综合比例分配;并在不减少农村供应的前
提下,从总货量中拿出1-3%照顾军需。1977年,省药材公司对各地的分货比例为:
(一)中药材:济南9.3%、济宁10%、青岛9.9%、烟台9.3%、昌潍12%、泰安7.4
%、临沂10.4%、淄博4.2%、德州5.5%、聊城5.4%、惠民6.1%、枣庄1.8%、
菏泽8.7%。(二)中成药:济南9.3%、济宁9.6%、青岛9.6%、烟台10.5%、昌潍
11.4%、泰安7%、临沂11%、淄博4%、菏泽8.1%、德州5.5%、聊城5.7%、惠
民6.7%、枣庄1.6%。二级站对县公司也按比例分配商品,自1978年始有的二级站
为鼓励销售,将分货比例改为人口占30%,销售值占70%。
  省管地产中药材,省药材公司向产地二级站下达生产、收购及调拨计划。1980
年省公司对各站收购的中药材实行全额三七分成,20%留产地站,10%留产地县公
司,70%由省公司安排调拨省内外。山东特产阿胶,5%留产地县公司,95%由省
公司安排调拨。1983年取消分货比例。
  1952-1957年,省医药公司对统管商品的货源分配,以各单位销售量为主要依
据,适当照顾特殊需要。对新药、进口药品、精密大型医疗器械,按卫生部门要求
分配,一般小品种按要货计划分配。1961年起,货源充足的化学药品、医疗器材,
按进货计划满足供应;货源紧缺品种,按比例分配。分配比例:1961年供应区内人
口和销售任务各占50%;1962-1964年,人口占60%、销售任务占40%;1965-1967
年,人口和销售任务各占50%;1968-1974年,人口占40%、销售任务占60%;
1975年起,人口占70%、销售任务占30%。1983年取消分配比例。
  本省系统内药品调拨,1983年前实行送货制。商品调拨运输费用,凡铁路、公
路运输,不论整车、零担、集装箱的运输费用,由调出单位负担;铁路、公路快件
运输和邮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运达车站后的当地搬运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
1984年改为提货制。为加速商品周转、减少流通费用,凡能实行直拨的商品,均就
地就厂直拨并尽可能选择最佳运输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