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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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部分城市在对私营医药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自1954年开始,在私
营零售商中开展经销、代销,济南、青岛选择部分中小批发商代国营商业批发。截
止1956年,代批户和经销、代销户只经营了一二年。公私合营药店,自1956年至
1966年,共经营11年多。在此期间,无论代批、经销、代销或公私合营药店,都是
在国营医药商业的领导和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开展业务的。

一、代批和经销、代销
  1954年,济南市建立西药代批户2个。1955年4、5月份,青岛市建立中药代批
户5个,自营业务以存货卖完为限。他们代国营商业按供应区划供应零售商,领取3.
5%代批手续费。6月,济南选择一户技术条件较好,人数较多(50人,其中资方9人)
,并有代表性的国药代理联营社为代批户,自营业务全部停止,存货由药材公司接
收,每月安排营业额10万元,代批手续费3%。
  经销,国营商业指定商品并规定批零差率,私营商业按国营商业的供应计划,
以现款向国营商业进货。再按规定的牌价和供应办法出售,所经营的商品不得再向
自由市场进货。代销,国营商业委托私营商业代销商品,代销户按国营商业的供应
计划和牌价出售,领取代销手续费。
  1954年第二季度,济南、青岛等医药支公司增设对私商供应组,负责对代批、
经销、代销户的供应,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各户收入情况及时调整供应计划、调整冷
热商品搭配比例,使他们能维持生活。

二、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店,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一是公私合资,公股占10%以上。
临清公私合营药店公股13599元,占49.47%,所占比例是全省最多的。私股定息率
为年息5厘。1966年11月,全国统一停止定息。二是政府有一定的代表参加经营管
理,俗称公方代表。中心店和公私合营店经理一般由公方代表担任。
  私营中药业公私合营后,将生产作坊与商业经营分离,结束了前店后坊、工商
一体的传统经营方式。如济南市将阿胶庄、丸散庄、制药作坊45个、471人,组成3
个公私合营中药厂,1个阿胶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