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公私合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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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开始,国家决定对私营药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因而产生公私合营商业。
私营西药商较多的地市国营医药支公司设私改科(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
责对私营西药商的改造。对私营中药商的改造,始由供销社负责,1955年5月起由
各地国营药材公司负责。
  对民族资本主义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
义改造,是通过由初级向高级过渡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按照先批发商后零售商的
步骤,最后由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取代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而完成的。对资本主义批发
商,实行逐步代替的政策。在代替了大批发商之后,按照国家规定以“留、转、包”
不同方式继续改造中小批发商。即保留部分私营批发商,使其改变原来的经营方式,
委托他们代理批发;引导有转业条件的批发商,转到其它有益的行业并继续进行改
造;无其它谋生出路的批发商,在自愿的原则下,可连同从业人员由国营或合作社
商业吸收录用,把人员包下来。
  1953年下半年开始,山东医药行业由国营和合作社商业逐步代替私营批发商。
1954年1月起,私营医药零售商分批实行经销、代销,同年5月开始引导有条件的批
发商转业,选择少数私营西药中小批发商代国营商业批发。1955年,济南、青岛有
少数私营中药批发商代国营商业批发。1956年,私营医药商业全行业实现公私合营。
1966年11月,全省公私合营医药商业全部转为国营零售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