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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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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8月,省化学石油工业局成立环境保护办公室。 1984年成立山东省化
工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环保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各市、地化工公司(局)以及
大、中型企业和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亦都相继建立起环保管理机构。到1988年,
全省化工建立专业环保机构120个,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482人。其中,齐鲁石油化
工公司设立环境保护处,下属12个生产厂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环保管理人员135
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组织开展了学习和宣
传。是年12月,举办了第一期环保技术训练班。1982年12月在张店举办了第二期环
保技术训练班。此后,又在1984年3月和4月,相继举办了噪声控制学习班和环境监
测学习班。共培训环保工作骨干250余人。自1976年以来,还通过出刊《环境保护
专辑》、召开工作会议、命名表彰会议等形式,宣传和推广了环保工作的先进经验,
推动了环保工作的开展。
  1980年以前,只在化工企业集中的城市和少数重点企业进行污染源调查。从
1980年开始建立监测站和全行业的监测统计制度,对“三废”排放量和治理状况每
年统计调查一次。到1984年,济南、青岛、潍坊、济宁四市和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建
立了11个环境监测站。1986年正式建立了山东省化工环保科研监测中心站(设在山
东省化学研究所),负责全省化工系统的环境监测工作。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亦设立
了环境监测站,并在其下属企业建立了9个二级监测站。到1988年,全省在重点城
市、大中型企业和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建立的化工环境监测站共90个,配备专、兼职
监测人员523人,初步形成了全省化工系统的环境监测网络。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化工环境保护纳入了
法制管理的轨道。为了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对
化工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把住“三同时”这一关,
认真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环保篇章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符合要求的才准予
立项和批准计划任务书。从1982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协助环保管理部门对化工企业开征“三废”排污费。据1985-1988年不完全统计,
共缴纳超标排污费6787万元,赔罚款327万元。征收的排污费按规定返回企业用于
治理环境,以加速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
  1984年以来,省石油化工厅和济宁电化厂、淄博制酸厂、青岛碱厂、潍坊市化
工公司等被化工部授予“化工环保先进单位”称号;潍坊化肥厂、乳山化工厂、青
岛染料厂被化工部授予“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称号;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被国家
经委、财政部授予“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被国家环保局授予“全国污染
源调查先进单位”。在1988年山东省召开的环境保护工作1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上,
化工系统有19个企业、8名环保工作者受到大会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