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投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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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53年国民经济进入有计划的发展以后,山东省化工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国民
经济的平衡体系,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计划,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
资金,中央项目由国家财政按计划拨款;中央直供项目由国家直接拨款或国家与地
方合资;地方项目由地方机动财力与企业自筹解决。施工,中央项目由国家主管部
门直接管理;中央直供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与省双重管理;地方项目由地、市为主
管理。
  自1985年起,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件《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
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化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凡
由国家预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并在条件较好的建
设单位,按照批准概(预)算或平方米造价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与之相配套。在
施工方面推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办法,择优选用施工队伍。在勘察设计单位,逐步
推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即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
准收取设计费,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8年,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还推行
了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体制,成立了山东省化工工程承包公司。1986年,
省改革基建物资供应体制,成立了山东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化工基建项目所
需物资亦纳入了该公司统一供应与调剂的轨道。
  由于化工生产条件要求严格,介质腐蚀性强,设备结构复杂,管道材质种类繁
多,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开车有特定的要求,因此,化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在中
央、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下,从省、市地到企事业单位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 
1951-1958年,省政府工业厅设立基本建设处,统一管理全省化工、冶金、机械、
煤炭、轻工、纺织等工业的基本建设。1958年省化工局(后改为省化工厅)成立后,
仍设基建处,专门管理化工基本建设。1962年省化工厅与省冶金厅合并成立省重工
业厅,原两厅基建处合并成立基本建设局,成为化工、冶金基建管理的全能机构。
下属的冶金矿山、化工两个设计院,冶金地质勘探公司和建设一处、四处两支施工
队伍,承担全省化工、冶金部分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任务。1966年省重工业厅撤
销后分别成立省冶金公司和省化工公司(厅级建制),化工基建业务由省化工公司
内设立的计划处和基建处分别管理:计划处负责基建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建处
负责从设计、施工、财务、统计、物资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此后,省化工公司
几经易名,到1979年12月改为省化学石油工业厅(后又改称省石油化工厅),内设
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技措项目的全部管理工
作;1988年成立外经规划处后,上述工作移交给该处,基建处仍负责基建项目从设
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部管理工作。齐鲁石化公司和济南炼油厂移交中国石油化
工总公司后,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全部与省脱钩,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