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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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井下津贴
〖津贴〗〖黄金〗〖企业〗〖职工〗
1963年开始实行井下津贴,津贴标准为:井下生产工人每日4角, 管理人员、
学徒及见习生每日3角。
1979年9月,井下津贴分别提高到每日6角、5角,管理人员井下津贴4角。
1985年,根据(85)鲁金劳字第32号文件,各黄金企业井下津贴标准又分别提高
到1元、8角、6角。
(二)其它补贴
1972年6月,经烟台地区重工业局批准,招远金矿工人实行夜班津贴, 之后全
省黄金系统均执行夜班津贴制度。24点以前下班的,每人每天补贴3角,24 点以后
下班的,每人每天补贴4角。1986年2月,又分别提高到6角、8角。接触粉尘及其它
有害物质的职工还实行保健津贴。
自1981年到1985年,全省直属国营黄金企事业单位共发放各种津贴金额达850
.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