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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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黄金〗〖企业〗〖职工〗〖形式〗
1945年,玲珑矿业公司对采矿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由矿(厂)制订每人每月生
产指标,并对超指标者给予奖励。自新中国成立到60年代,黄金矿山都采用过计件
工资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制被废止。1979年4月,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
神,部分矿山开始对某些工种恢复计件工资制。1979年,招远金矿井下作业恢复了
计件工资制。1980年初,乳山县铜锡山金矿实行计件工资制,一月份超额14.4%完
成黄金产量计划,节约材料费8万多元,掘进成本由1979年的245.00元/米降到197
.89元/米,选矿成本由17.00元/吨降到14.20元/吨。随后,其它矿山井下等重点作
业岗位也推行了计件工资制。1981年,为加强管理,省黄金公司要求计件超额工资
必须控制在实行计件工资人数的月标准工资总额的30%以内;实行间接计件工资的,
其工资超额部分,应控制在实行计件工资人员平均超额的60%以内,并实行材料节
约奖,按节约物资价值的10%发给职工个人,超耗也按比例减发工资。1983年上半
年,招远金矿编制了《计件工资暂行办法》,使计件工资的管理逐步条例化、制度
化。
计件工资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如班组和个人的产量能单独计量,有比较明确的
质量标准,产品品种比较单一,定额先进合理,生产正常,任务饱满,原材料、燃
料、动力供应比较正常;基础工作比较健全,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比较合理,生产
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工种,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在其适用范围内,体现
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
到1987年,全省各黄金企业在井下基本都采用了计件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