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制度 工资收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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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黄金〗〖企业〗〖建国前〗〖形式〗
新中国成立前,山东采金工人的工资多由矿主随意规定。工资支付形式,一是
按日付钱,二是以粮代币或分黄金顶工资。
抗日战争前,采金工人的收入情况见表6-15,表6-16。

1926-1937年灵山矿区工人日工资表
〖1926-1937〗〖灵山〗〖金矿〗〖工人〗〖工资〗〖统计表〗〖招远〗
表6-15
┌──┬───────┬───────┬───────┐
│年 │大工 │小工 │女工 │
│份 ├───┬───┼───┬───┼───┬───┤
│ │工资额│折合粮│工资额│折合粮│工资额│折合粮│
│ │(元) │(斤) │(元) │(斤) │(元) │(斤) │
├──┼───┼───┼───┼───┼───┼───┤
│1926│0.35 │8.75 │0.25 │6.25 │ │ │
├──┼───┼───┼───┼───┼───┼───┤
│1927│0.45 │9 │0.4 │8 │ │ │
├──┼───┼───┼───┼───┼───┼───┤
│1928│0.60 │5 │0.3 │2.5 │ │ │
├──┼───┼───┼───┼───┼───┼───┤
│1929│0.90 │4.125 │0.7 │3.2 │0.4 │1.83 │
├──┼───┼───┼───┼───┼───┼───┤
│1930│1.70 │5.125 │1.2 │3.63 │0.75 │2.3 │
├──┼───┼───┼───┼───┼───┼───┤
│1931│6.10 │6 │5.5 │5.5 │4.00 │4 │
├──┼───┼───┼───┼───┼───┼───┤
│1932│6.10 │5.5 │5.5 │5 │4.00 │3.6 │
├──┼───┼───┼───┼───┼───┼───┤
│1933│ │9 │ │7 │ │4 │
├──┼───┼───┼───┼───┼───┼───┤
│1934│ │9 │ │7 │ │4 │
├──┼───┼───┼───┼───┼───┼───┤
│1935│ │9 │ │7 │ │4 │
├──┼───┼───┼───┼───┼───┼───┤
│1936│ │9 │ │7 │ │4 │
├──┼───┼───┼───┼───┼───┼───┤
│1937│ │9 │ │7 │ │4 │
└──┴───┴───┴───┴───┴───┴───┘

1937-1941年玲珑一带矿工日工资收入表
〖1937-1941〗〖玲珑〗〖工资〗〖统计表〗〖招远〗〖金矿〗〖工人〗
表6-16
┌──┬────────┬───────┬───────┐
│年份│粮食价格(元/斤) │大工日收入(元)│小工日收入(元)│
├──┼────────┼───────┼───────┤
│1937│0.04 │0.3~0.4 │0.2~0.3 │
├──┼────────┼───────┼───────┤
│1938│0.05 │0.45~0.55 │0.25~0.3 │
├──┼────────┼───────┼───────┤
│1939│0.1 │0.6~0.7 │0.3~0.5 │
├──┼────────┼───────┼───────┤
│1940│0.1 │0.8~1.00 │0.6~0.75 │
├──┼────────┼───────┼───────┤
│1941│0.3 │1.6~1.8 │1.00~1.4 │
└──┴────────┴───────┴───────┘

1945年8月,玲珑金矿解放时物价不稳,初期实行以粮为主的实物工资制, 后
来部分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采用自报公议的民主方式评定,
然后报矿务局工会和工人组成的评判委员会评审确定。1947年后,招远灵山采金合
作社按日计算工资,盈利分红,工资的支付,有时用货币,有时用粮,有时也用黄
金。1940-1949年,玲珑矿业公司采用计件工资制和级别工资制,详见表6-17。

1948-1949年玲珑矿业公司工人月工资等级及收入表
〖1948-1949〗〖玲珑〗〖工人〗〖工资〗〖统计表〗〖招远〗〖金矿〗
表6-17
┌──┬────┬──┬────┬───┬────┐
│级别│粮食(斤)│级别│粮食(斤)│级别 │粮食(斤)│
├──┼────┼──┼────┼───┼────┤
│一 │95 │八 │180 │十五 │285 │
├──┼────┼──┼────┼───┼────┤
│二 │105 │九 │195 │十六 │300 │
├──┼────┼──┼────┼───┼────┤
│三 │115 │十 │210 │十七 │315 │
├──┼────┼──┼────┼───┼────┤
│四 │125 │十一│225 │十八 │330 │
├──┼────┼──┼────┼───┼────┤
│五 │135 │十二│240 │十九 │350 │
├──┼────┼──┼────┼───┼────┤
│六 │150 │十三│255 │二十 │370 │
├──┼────┼──┼────┼───┼────┤
│七 │165 │十四│270 │二十一│390 │
└──┴────┴──┴────┴───┴────┘

〖黄金〗〖工资〗〖制度〗〖企业〗〖职工〗〖建国后〗
50年代以后,国营黄金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1963、1971、
1977、1979年全省黄金系统国营企业分别为部分职工增加了工资。1983年,经劳动
人事部批准,中国黄金总公司在招远金矿进行工资改革试点,执行国家新制订的企
业工资标准。1985年1月,部分黄金企业开始实行工资改革,企业实行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改革后,企业职工的工资月平均增加18.86元, 事业单
位职工月平均增加17.80元。 县属黄金企业中的国家干部和固定工的工资发放和调
整,基本按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执行。
县属黄金企业和县、社、队三级联营的大集体企业的亦工亦农合同工及公社开
办的金矿的工人,1980年以前,实行工分制计酬,每年秋后按所得工分参加社队分
配。1980年,县属矿山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根据职工的工龄和技术水平评定工资
级别,从事井下作业的工人从三级起始,重体力且作业条件艰苦的岗位收入较其他
岗位高。全省社办黄金企业自1980年也先后开始实行工资制,职工的基本工资一般
低于县属矿山同工种工人工资的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