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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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制度〗〖轮换工〗〖合同制〗〖黄金〗〖企业〗
新中国成立前,山东省黄金企业的用工基本没有计划。1962年,黄金工业企业
开始按国家批准的计划招工,并招用部分临时工。为完善用工制度,1964年,省劳
动厅在招远金矿进行亦工亦农试点,当年招收亦工亦农工人200名, 根据各工种的
难易,将合同期定为3年、5年、8年,如矿山需要, 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劳动合同。
“文化大革命”期间,试点停止,这批合同工人转为固定工。1982年,经国家劳动
部批准,在招远金矿和焦家金矿进行农民轮换工试点,共招收农民轮换工450名(其
中招远金矿350名,焦家金矿130名)。农民轮换工在矿工作期间,其工资、 奖金等
与所在单位的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但农民身份不变,户口与粮食关系不变。农民
轮换工全部工作在生产第一线的凿岩、爆破、支护、扒装岗位上,合同期满仍回原
籍。这种招工方式在1983年召开的全国冶金系统劳动工资工作会议上,由山东省黄
金公司做了经验介绍。1986年,招远金矿经劳动部门批准,按10%的比例把农民轮
换工中的骨干转为合同制工人,个别优秀的还提拔到车间领导岗位上。
1986年,全省黄金系统开始对新招工人实行合同制,当年,国营黄金系统共招
收600名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