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黄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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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价格〗〖1957-1986〗
新中国成立后,黄金由国家专营。1957年后黄金价格上浮10多次。
1957年10月1日前黄金收购价格为:关外矿金收价每市两(十六两制,以下同 )
110.25元,关内矿金收价每市两95.00元,均包括5%的税金;农业生产合作社、采
金生产合作社和农民个人产金收价也是每市两95.00元,但不包括5%的税金。
1957年10月1日,对砂金及矿金的收价提高到每市两130.00元, 收购黄金的标
准成色一律定为含金100%。但对市场上金块、金饰物和冶金副产品黄金的收购价,
仍维持每市两95.00元不变。
1960年7月1日,国务院把黄金收购价格从每市两130元提高到每市两170元。
1963年1月1日,为解决小型黄金矿山的亏损问题,确定从1963年1月1日起矿产
黄金的出厂价格每市两从170.00元提高到240.00元,冶金副产黄金的出厂价格不变,
仍按170元执行。
1973年6月1日,黄金收购价格由每市两240元提到262.5元。
1979年11月1日,将矿山生产、 冶金副产品回收及群众采金的收购价格由每市
两262.5元提高到390.625元。
1980年7月15日,黄金收购价格从每市两390.625元提高到500.00元。
1985年2月1日起,含金量不足99.99%的按主成分纯重量计价, 对矿山生产、
冶炼副产、群众采集、三废回收的黄金,由每市两500元提高到700.00元。
1985年9月1日起,国营企业交售含量不足85%的黄金,银行按每市两696. 875
元收购;含量在85%以上99.9%以下的每市两按700元收购;含量达99.9 %及其以
上的每市两按703.125元收购。乡镇企业(含大集体矿山)交售含量不足85%的黄金,
银行按每市两896.875元收购;含量在85%以上至99.9%以下的每市两按900元收购,
其中200元作为补贴;含量达99.9%及其以上的每市两按903.125元收购,其中 200
元作为补贴。对个体采金,银行按每市两900元收购,其中200元免税。
1986年12月1日到1987年底每两黄金银行收购价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