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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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管理〗〖财务〗〖黄金〗〖企业〗
山东省黄金企业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
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等。黄金企业根据专用基金
的使用效果,采取措施,使各项基金发挥最好的效益。
为鼓励省、市、县和企业发展黄金生产,197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冶金工业部
对每两矿产黄金增加100元政策补贴, 国营金矿增加部分的分配办法是:中国黄金
总公司70%,省黄金公司10%,企业20%( 其中对乳山金矿的政策补贴资金的分配
是,省黄金公司10%,市黄金公司50%,县黄金公司20%,企业20%); 地方黄金
企业的政策补贴分配比例为:省黄金公司70%,市黄金公司10%,县黄金公司20%。
为调动黄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省黄金公司把提留的70%中的70%再放给企业使用,
以增加企业的生产发展资金。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和企业将提留的政策补贴,绝大部
分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地质探矿、安全环保和科研开发。
1983年,国家将黄金政策补贴资金改为发展基金。是年9月, 冶金工业部黄金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决定,从1984年开始发展基金由100元增至200元,其
中的50元交省黄金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再划出50元拨给地方黄金企业。这部分资金
主要用于地质探矿、技术革新改造、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加强安全措施。
1985年,中国黄金总公司在《关于黄金发展基金的通知》中规定,以1984年黄
金产量计划为基数,每超产一两黄金给发展基金300元。 对直属黄金矿山超产部分
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为:中国黄金总公司100元,省黄金公司30元,矿山170元。对
于地方矿山黄金发展基金的分配,根据鲁政发(1985)第3号文件精神, 地方黄金矿
山在1984年计划基数内有200元发展基金,其中分配省100元,市、县100元, 超产
补贴每两100元交县公司;各乡镇黄金企业的超产补贴每两100元,其中交省公司50
元,市、县公司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