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阶段(1986-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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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月,省政府鲁政发(1986)第12号文,向国务院提出《关于我省冶金工
业继续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请示》,就山东冶金工业继续实行上交利润递
增包干问题,请求国家批准从1986年起,以1985年山东冶金总公司上交省财政利润
为基数,每年递增10%,一定10年不变。
  1986年3月,财政部财工字(1986)第62号文《关于对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继
续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复函》称: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山东省冶金工
业总公司从1986年至1995年继续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办法。上交利润基数定为
3000万元,每年递增10%。包干期间,除因调整产品(增值)税,可以将利转税部分
调减基数外,物价、工资、税收等变动因素都不再调整包干基数(产品价格如有较
大变动,则按统一规定办理)。
  1986年3月,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冶金工业总公司继续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办法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从1986年至1995年
继续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办法,以1985年上交利润3000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
10%。包干期间,遇有调整产品(增值)税、物价、工资、税收等增收减收的变动因
素,都不再调整包干基数。
  1986年6月,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关于执行你厅鲁财企字
(1986)2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于省财政厅《关于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继续实
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包干期间,遇有调整产品(增值)税、物
价、工资、税收等增收减收的变动因素,都不再调整包干基数”的提法,应按财政
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条文办理,即“包干期间,除因调整产品(增值)税,可以将利转
税部分调减基数外,物价、工资、税收等变动因素,都不再调整包干基数(产品价
格如有较大变动,则按统一规定办理)”。
  1987年1月,省劳动局《关于继续实行按百元实现利税工资率提取工资总额办
法的批复》,同意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自1987年起继续试行,试行期限暂定4年,
并核定了总公司实现利税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业总产值基数、百元实现利税工
资率。对实现利税超基数增长速度高于工业总产值超基数增长部分的企业,其工资
总额按核定工资率的70%向上浮动,如遇国家统一调整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报
省劳动局作相应调整。为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在计提工资总额时要考核主要产
品产量、质量、上交利润、钢材调出量、安全、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完不成上
交利润计划,扣减比上年工资总额增长部分的50%;完不成质量指标,扣减比上年
工资总额增长部分的30%,其他4项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减比上年工资总额增长部
分的5%。省劳动局对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按上述办法统一核算工资总额,增人不
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1987年6月,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印
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国营企业工资总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行意见》提出了挂钩指标及其考核指标、工资浮动比例、工
资总额基数的核定的原则规定,明确了工资总额列支渠道、工资基金使用和加强实
施中的监督等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