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阶段(1981-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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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4月,山东省冶金工业厅向省政府提出《关于改变冶金工业管理体制实
行全行业上缴利润包干办法的请示》,具体意见有3条:一是改变冶金工业管理体
制。建议从34个厅直供的市地属企业中(当时全省全民所有制冶金企业共75个)上收
26个企业(多是省原来下放的骨干企业),连同原有的7个直属企业,共33个企业,
组成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与山东省冶金工业厅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山东省冶
金工业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企业党的工作、干部的学
习和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仍由所在市地县党委负责,山东省冶金工业厅积极协助。
财政体制从1981年1月1日起上划,由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对省财政厅统一核算。
二是省财政厅对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分年度定死,多收不多
交,少收不少交,一定5年不变。包干办法是按上述33个企业1980年实际交库利润
扣除山东省冶金工业厅机关、山东冶金矿山公司、山东冶金设计院、山东冶金研究
所、山东有色金属学校(今山东冶金工业学校)等单位的经费后,以8000万元为基数,
每年递增2%,作为上交利润包干数。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不再向省里要技措费和
财政补贴,但基本建设投资仍由省计委另行安排,不在包干范围之内。企业原来上
交省经委的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改为上交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在实行这一办
法过程中,如遇有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税率变化、开征或停征税种税目、较大的价
格调整,实行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以及其他原因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时,
相应调整利润包干数。并由省经委在包干期间对冶金系统的煤炭、电力、重油等给
以稳定供应,产品由物资部门按计划收购。三是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对包干留用
资金有权根据调整方针和国家政策、法令自行安排使用。企业还可以把这部分资金
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等结合在一起使用。
  1981年7月2日,省政府发出《关于成立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的通知》,内容
包括:一、以山东省冶金工业厅为基础组建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列企业编制,
保留山东省冶金工业厅的名称,对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编制管理规定由省编委另行审批。二、决定将原来
由山东省冶金工业厅直供原材料和统一分配产品的25个企业收归总公司,连同冶金
厅原有6个直属企业和莱钢共32个企业,为总公司直属企业。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实
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两级核算。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盈亏实行集中交拨,
并建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制。企业党的关系和政治工作仍维持原来的体制不变。干部
管理按照省委鲁发(1980)第27号文规定执行。对总公司以外的冶金企业,仍按原来
办法由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归口进行行业管理。三、省财政厅对山东省冶金工业
总公司实行上交利润包干,一定3年不变。包干基数以总公司所属32个企业1980年
实际交库利润,扣除山东省冶金工业厅机关、山东冶金矿山公司、山东冶金设计院、
山东冶金研究所、山东有色金属学校的经费后,上交财政数(包括固定资金占用费
和流动资金占用费)核定为8000万元,今后3年每年递增3%作为上交任务。企业隶属
关系改变后,指标从1981年1月1日起上划。以1980年会计报表为依据办理划转。山
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后,基本建设投资仍由省计委另行安排。更
新改造资金应交中央部分继续上交,交省部分由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统筹安排,
省不再安排技术措施费和财政补贴。另外,卓山铁矿、石门铁矿和济南铁合金厂未
转产前发生的亏损,也由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负责拨补,总公司对包干留用的资
金,根据调整方针,提出年度安排使用方案,征得省财政厅的同意,报省计委、经
委备案。四、要求加强对企业上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企业上收
后,各行署、市人民政府仍应继续加强对企业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山东省冶金工业
总公司上收的企业是:济钢、济南铁厂、济南第二钢铁厂、郭店铁矿、张马屯铁矿、
黄台铁矿、明水浅井粘土矿、青钢、青岛钢丝绳厂、青岛耐火材料厂、张店钢铁厂、
金岭铁矿、黑旺铁矿、王村耐火材料厂、山东耐火材料厂、王村铝土矿、洪山铝土
矿、博山铝土矿、湖田石灰石矿、烟台钢管厂、香夼铅锌矿、掖县镁矿、福山铜矿、
平阴铝厂、薛城焦化厂。
  1981年8月,山东省冶金工业厅、省财政厅签署《关于实行利润包干有关问题
的协议》。主要内容是:一、以上划25个企业和原省属企业(包括石门、卓山铁矿、
济南铁合金厂)1980年实际交库利润(包括两费)8000万元为基数,每年累计增加3%
上交省财政,一定3年不变,即1981年上交8240万元,1982年上交8487万元,1983
年上交8742万元。二、利润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主要项目:(一)各企
业按规定应提取的企业基金和扩权企业的利润留成基金;(二)保证黑色矿山必要的
接续工程费的投资和各企业挖革改项目;(三)山东省冶金工业厅机关、山东冶金矿
山公司、山东冶金设计院、山东冶金研究所、山东冶金工业学校经费及事业费的开
支。三、从利润包干结余资金中列支的各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范围执行,
不得提高和扩大;如需扩大内容和提高标准,应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四、从协议签
订之日起,省财政停止对黑色矿山接续工程投资和行政事业费拨款,并收回行政事
业费和矿山公司经费全部预算指标。五、企业实现利润改为集中交库后,山东省冶
金工业总公司要加强资金调度,在首先保证上交省财政的前提下,才可用于其他开
支。
  1981年底,根据沂蒙冶炼厂和安丘铅锌矿所在地区行署的要求,省经委确定将
沂蒙冶炼厂、安丘铅锌矿上收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经省财政厅与山东省冶
金工业厅商定,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上交利润包干基数由8000万元改为7895万元。
  1982年5月,省财政厅向山东省冶金工业厅发出《关于征收煤炭开发基金对利
润包干处理意见的函》,关于征收煤炭开发基金对冶金企业利润影响问题,要求山
东省冶金工业厅进一步落实影响利润数额后,年终按征收煤炭开发基金的实际用量,
在清算上交任务时予以考虑。关于取消优待电价问题,鉴于中央尚未通知,待接中
央通知后再研究处理。
  1982年10月,省财政厅向山东省冶金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1982年上交利润指
标的函》,决定将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1982年上交利润指标调减为6800万元。
  1983年3月,省政府第36次省长办公会议确定:一、鉴于国家经委已确定山东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作为学习首钢经验的重点单位,同意1984-1985年继续实行上交
利润递增包干办法。上交省财政的基数为6500万元,年递增率为7%。二、奖金问题,
要按照兼顾三者利益的原则,规定为两个月标准工资,如果生产任务完成得好,可
适当增加(控制在3个月标准工资以内)。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试行浮动
工资,但不搞浮动升级。三、钢材的分配,在保证1982年燃料供应水平的条件下,
以1982年钢材实际产量为基数,每年递增3%作为计划分配数,通过内部技术改造和
挖潜,再超产的由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自销。但省里由于增加燃料而增产的钢材,
全部纳入省计划分配。四、技术改造项目,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要按规定报
请上级批准;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维持简单再生产,以及为了节能、增加品种、
提高质量、进行三废处理、劳动保护等必需的更新改造措施,可由总公司自行安排。
五、现有矿山接续必须进行的建设所需的投资,原则上包括在包干范围之内;一些
较大的建设项目,要积极向国家申请,争取国家投资;省里可以通过贷款给予支持,
有条件时,省财政也要适当支持。六、对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实现计划所需的煤、
油、电,由省计委、经委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安排落实,尽量予以保证。七、关于
领导体制问题,要按照组织经济实体的精神来改革,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直接管
理企业,实行“六统一”;有关干部管理制度和党的领导关系的改变问题,由省经
委和山东省冶金工业厅代省政府起草专题报告报省委决定。
  1983年10月,省财政厅向山东省冶金工业厅发出《关于转发财政部核定你厅
1983年包干上交利润的通知》。通知指出,关于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1983年继续
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和要求延长包干期限问题,山东省冶金工业厅、省财政厅遵
照省政府指示曾派人向财政部和国家经委作过专题汇报,财政部单项批准山东省冶
金工业总公司1983年继续实行递增包干办法,同时核定包干上交利润为7500万元。
财政部规定从1984年起,停止实行递增包干上交办法,改按统一办法实行利改税。
  1983年11月,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关于我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继续实行上交利
润递增包干办法的申请报告》,要求1984年、1985年对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继续
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包干指标按照1983年实际实现利润总额的60%为基数
(1983年,按相同口径预计,可以实现利润1.3亿元到1.4亿元,扣除上划国家有色
金属总公司的山东铝厂实现的利润,约为7500万元左右),每年递增7%,一定2年不
变。
  1983年12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划转山东省石化、有色金属工业生产企业预算
收入指标的函》,山东铝厂划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管理,财务预算指标从
1984年1月1日起划转,并同意山东铝厂以1983年实际上交财政利润(含所得税)作为
基数,按上交中央预算80%划转。山东铝厂1984年应交中央预算利润指标按5600万
元、折旧基金指标按240万元划转,相应增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并相应减少
山东省上交预算利润和上交中央预算折旧基金指标。
  1984年2月,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发出《关于下达一九八四年盈亏包干指标
和降低成本、加速流动资金周转的通知》,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冶金
工业总公司与省财政厅、省经委研究同意,1984年省对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继续
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并确定1984年上交利润递增10%。
  1984年3月,财政部作出《对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继续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
干办法的批复》,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继续包干两年,
到1985年为止。上交利润包干基数定为4500万元(已扣除划归中央管理的山东铝厂),
每年递增10%。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实行利润递增包干后,不再向国家交纳所得
税和利润调节税,但国家规定应交的其它各种税款、基金都应照纳。包干期间,除
因调整产品(增值)税,可以将税挤利部分调减基数外,其他物价、工资、税收等变
动因素都不再调整包干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