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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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国务院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开始对重要工业产品实施
生产许可证制度。
  从1985年开始,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组织企业对取证产品进行申报和取证工
作。在企业申报之前,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计量检测和实
物质量等情况进行详细预检,对预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条件基本
具备者,再向上级办理申报手续。
  冶金产品的许可证,由冶金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检查发放。1985年以
来,冶金部对造船用钢板、低中压锅炉管、热轧变形钢筋、高炉用粘土砖、高炉用
高铝砖、锅炉用钢板、热切圆锯片、重轨、压力容器等9种产品,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总公司对铝型材和铜管材2种产品,实施了生产许可证制度。到1987年底,济钢
的造船板、青钢和烟台钢管厂的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取得冶金部颁发的生产许
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