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物资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32&rec=227&run=13

一、管理内容
  (一)物资计划管理
  物资计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取决于物资计划体制。“六五”以前,在产品运销、
物资统配的产品经济模式下,主要是组织协调企业搞好物资平衡、分配和订货。方
法是以预计的下年度生产、大修和技措计划为依据,掌握物资消耗规律,测算计划
期内的物资需要量,进行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再经反复平衡后提出年度的物资
申请计划,审查批准后报省计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生产资料成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市场调节范围扩大,计划内物资分配量和范围缩
小,计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编制计划时,市场状况是重要的参
考因素,并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
  在计划管理上,总公司提出的指导原则是,计划编制要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面向生产,为生产服务,符合企业经营管理方针目标;要有经济效益观点,进行经
济预测和经济核算;综合平衡,全面安排与资金周转速度相结合等。还提出物资供
应计划与企业生产部门的生产申请计划准确率必须达到95%以上,主要品种达到
100%。这个要求已列入企业升级指标中。
  1985年后,企业在物资计划管理和检查方法上,逐步推行了PDCA循环法和ABC
资金计划分类法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了物资计划管理水平。
  (二)物资消耗定(限)额管理
  物资消耗定(限)额是企业物资部门发料和编制物资计划的主要依据。但长期以
来在产品经济的情况下,不少企业对其重视不够,管理较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总公司到厂矿企业,重视和加强了物资消耗定额管
理工作。钢铁企业对炉料、燃料等消耗都有具体的定额规定;采矿、选矿对坑木、
火工产品、选矿药剂,也有明确的消耗定额。对一些无法实行定额供应的低值易耗
品等,则实行限额供应。为了严格定(限)额管理,各企业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并
列入经济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进行严格考核。
  (三)储备资金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受“仓中有粮,心中不慌”的高储备思想的影响,企业很少讲
合理储备,因此导致物资积压,资金浪费,经济效益低,管理费用高。从1978年起,
总公司在全系统开展了清仓利库,核定资金,调整储备物资结构,用ABC物资分类
法加强对储备资金的管理,使储备资金占用逐渐趋于合理,资金周转加快。1983年
后,又提出物资储备既要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又要厉行节约,减少不合理储备。同
时,在企业物资管理升级中,推行了储备资金与物资结构动态图。1985年以来,企
业储备周期明显缩短,储备资金周转速度普遍加快。
  (四)物资仓储、料场管理
  1978年以来,山东冶金总公司对加强物资仓储、料场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
要求。主要是坚持为生产服务,高效率、高质量地做好物资的收、发、存,按技术
标准和时间要求验收好进库物资;合理存放、科学保管,保证物资的使用价值不受
损失,发料及时、不出差错等。1986年后,又统一制定了仓库管理规范化的若干标
准。具体规定为:核定下库布局合理规范化;物资出库计量收发、定额供应规范化;
物资摆放整齐划一、“四号定位”、“五五摆放”,以5、10为基数定量装箱标准
化;物资帐、卡、物、资金四相符,帐目日清月结、年终总结,财务稽核和单据齐
全,帐表一致;库存物资做到“四保养”;库内、库外物资做到定期盘点、循环清
底的对帐结帐制度;库容库貌整洁卫生安全,做到库区料场无杂草、无垃圾和沟渠
畅通、道路平整,仓库料场要有安全消防制度。上述规定,对提高企业物资仓储管
理水平起了重要作用。

二、物资供应
  建国初期到“一五”末期,山东冶金工业主要是进行老厂恢复生产和部分企业
的小规模建设,生产建设需用的物资数量不大。“一五”时期物资消耗:煤炭为年
平均128300吨,重油为4000吨,钢材为6300吨,木材为2700立方米。国民经济调整
时期,组织供应煤炭每年平均35.91万吨,重油29900吨,钢材7200吨,木材7900立
方米。“三五”期间,全省冶金系统供应煤炭平均每年为40.33万吨,重油96200吨,
钢材5500吨,木材17100立方米。“四五”期间,物资供应大幅度增长,供应煤炭
平均每年105.93万吨,重油24.75万吨,钢材12600吨,木材21500立方米,水泥
12900吨。“五五”期间,直供钢材每年平均49800吨,木材32000立方米,水泥
55000吨,煤炭178万吨,重油36.83万吨,铁矿石233万吨。“六五”期间(不含山
东铝厂),供应煤炭平均每年为207.5万吨,重油12.17万吨,钢材49564吨,木材
24715立方米,水泥53310吨,铁矿石225万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物资分配供应上,总公司逐步
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1985年和1986年,相继在对企业简政放权和配套改革意见中
规定:对企业生产维修所需材料的分配供应,首先保证指令性计划及上调产品生产
的需要。其他方面的需要一般保持在1984年计划分配基数。增加的需要和超计划生
产的需要,原则上用自有资源或通过市场调节解决。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需要的主
要能源(电力、燃料)、原料和生产维修用主要材料,按总公司1985年核定的计划供
应指标包干,一定五年不变;企业超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要的能源和原料,由企业
自行串换解决,总公司予以协助。基建和技措所需要的主要材料,根据总公司“七
五”计划,凡总公司无偿拨款的重点基建技措项目,按工作预算由总公司负责供应,
企业自行安排的由企业自己解决。

三、产品销售
  山东冶金企业的钢材销售量,1949年为557吨,三年恢复时期为年平均1641吨,
“一五”时期为年平均13093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销售钢材年平均为72520吨。
“三五”期间,平均每年销售钢材242761吨。“四五”期间,销售钢材年平均为
313172吨(其中交国家70532吨、交省219254吨),交省内生铁159588吨。“五五”
期间,销售钢材每年平均为521983吨(其中交国家107763吨、交省内368284吨)。“
六五”期间,每年平均销售钢材730969吨(其中交国家119464吨,交省内467000吨)、
向社会销售生铁249649吨。
  1985年,总公司对产品销售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指令性计划产品。属于计划内的钢材,除企业可留2%自销(调坯轧材企业
除外)外,都要完成指令性计划。超产部分,企业可用于串换生产建设所缺原燃材
料、自销或集资用于技术改造。但铁矿石、铁精粉超产部分由总公司进行有偿分配。
总公司超定额增拨主要原燃材料超产的产品,总公司与企业“五五”分成。
  (二)指导性计划产品。对省分配后剩余的部分和企业超产的部分,可全部自销。
  (三)半年一次订货的指令性产品。包括钢材、生铁、有色金属、钢锭、钢坯、
焦炭、铁矿石、铁精粉,上半年完成交货合同后的超产部分,可作为下半年的产品
预交,也可由企业自销。如自销量超过规定,影响国家合同的完成,除在下一年度
补交外,并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986年,总公司又补充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总公司指令性计划上交产品和中
间调拨产品供货合同(包括数量、品种、质量、时间)的前提下,超过指令性计划生
产的产品,企业有权自行销售处理,价格随行就市。总公司超指令性计划增加供应
平价原燃材料超产的产品,由总公司与企业“四六”分成(只增加供应原燃材料的
按“三七”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