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工制度、招工调配及劳动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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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工制度
  建国后,山东冶金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是固定职工。有些企业根据生产建设
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并签订合同,雇用部分临时工。雇用1年以上
的临时工称为长期临时工。在1964、1966和1980年前后,曾在有的企业的一些工种
中,推行过亦工亦农人员。这种用工形式,已不再提倡,它已被“农民轮换制工人”
办法所代替。1986年以来,推行了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即“劳动合同制”。劳动合
同制工人与所在单位的固定职工享受同样的劳动、工作、学习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
利。
  (二)招工办法
  冶金企业从社会上招收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等职工,都
是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并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发的招工规定进行的。企业
招用工人,应在城镇招收,按规定确需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须经省政府批准。招工
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招
收学徒工,应侧重文化考核;招收技术工人,应侧重专业技术技能;招用繁重体力
工人,应侧重身体条件;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应招用女工。1986年,国务院发布
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招用工人,要公布招工简章,凡符
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招工单位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对报考人员全面考
核,张榜公布,从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三)定员、定额管理
  定员和劳动定额,是企业配备人员数量的标准。冶金部于1954年、1963年和
1980年,先后几次组织企业通过技术测定等科学手段,制定、补充企业的定员定额
标准。山东冶金企业在贯彻部颁定员定额标准过程中,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了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并定期进行修订。截至1987年,冶金企业各工种的达标
率在90%左右。
  (四)劳动力调配与管理
  冶金企业劳动力的调配权限,历来是按企业隶属关系确定,山东省冶金工业总
公司只管直属单位的工人调动。从1985年起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简政放权办法》
下达后,在不超过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前提下,对工人的调出、调入均由企业自行办
理。济南、青岛、烟台市的企业从外地调入工人时,须经省主管部门或省、市劳动
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对劳动力的管理,“文化大革命”前,省属企业之间的工人
调动,工人退休等,须报当时的山东省冶金工业公司审批;“文化大革命”后,管
理权限逐步下放。1985年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鲁冶劳字(1985)第1号通知下发后,
对工人的转正、定级、升级、退休、退职、调动、奖惩等工作,均由企业自行办理。
  (五)人事劳动组织管理
  1985年以前,冶金企业厂下科室、车间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1985年后,
随着总公司《简政放权办法》的实施,企业劳动组织的形式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均由企业自行确定并进行管理。
  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具体规定: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党组、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任免直属单位的正副
党委书记、副厂级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正副厂(矿、院、所、校)长、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厂级调研员、巡视员。书记、厂长由总公司党组考察、审批
或转报。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党委讨论报总公司党组批准任命。工会副主席的任
免,要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企业法试点单位按企业法规定办。总公司管理的干部
的晋级、奖惩由总公司批准。
  企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由各单位管理。正科级干部的任免要同时报总公司备
案。
  废除各级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任期制。正副厂(矿)长任期四年,可以连
任,但不得超过3届。对不称职的干部及时免除其领导职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
任干部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
  各单位干部调动,属总公司管理的干部由总公司办理。有技术业务职称的干部、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干部调出总公司系统时,报总公司审批,调进时由各单位自行
确定办理调动手续。
  (六)劳动制度改革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在《配套改革40条意见》中提出,为逐步消除劳动制度
中统包统配和固定过死的弊端,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求、责权利
相统一、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新型劳动制度,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合理使
用,逐步实现劳动管理社会化,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劳动制度方面进行改
革,即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取
消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和内部招收子女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凡新招收的
工人一律实行合同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可将不适应现生产岗位的工人,保
留其固定工身份,转到厂内集体企业或单独成立生活服务公司。生产岗位缺员的由
合同制工人补充。企业内部的集体和生活服务公司,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为本厂
后勤生活服务,并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七)干部制度改革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在1986年确定的《配套改革40条意见》中,对干部制度
作了如下改革:
  1.为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按厂长工作条例规定给厂长的用人权力,全部交
给厂长。副厂长、“三总师”的配备,按上级规定的条件、职数,由厂长提名,征
求党委意见后报总公司审批。
  2.逐步推行干部聘任制。具体包括:厂长由山东冶金总公司聘任、委任或经民
主选举产生;
  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聘任,签订聘书,规定聘期、职责、权力、待遇和奖惩等
事项;技术业务干部,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厂长根据工作需要和
规定比例进行聘任;一般行政管理干部,由科长(主任)提出聘用名单,报厂长审核
同意后,由科长(主任)签订聘书。
  党委书记、副书记、副厂级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规定选举产生,报总公司党
组批准;党群部门的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免或聘任;各种职务,只在本单位有效,聘
用期满,调出本单位或本人辞职,其职务自行免除;厂长应给被聘人员应有的权力,
充分发挥被聘人员的积极性。被聘人员无故不尽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厂长
有权解聘。被聘人员如因领导责任或其他原因无法按聘书履行职责时,可以提出辞
职,经厂长批准后解聘离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各类技术专业干部,因受岗位或
规定比例限制不能受聘者,由总公司在系统内调整。
  3.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各级各类干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定期对所属
工作人员进行认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责任的
实绩。厂长、书记由总公司考核,每年进行1次。副厂长、“三总师”、行政中层
干部由厂长负责考核。技术专业干部,分别由“三总师”负责考核,对副厂长、“
三总师”、行政中层干部正职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报总公司备案。一般
干部由科长(主任)负责考核。党群干部由党委组织考核,对副厂级纪委书记、工会
主席、党群部门正职的考核情况报总公司党组备案。
  4.工资待遇随职务、岗位变动而相应变动,取消工资待遇终身制。1982年1月1
日后,凡经上级委任的各级领导职务及各类技术职务,在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该职
务,或本人因故辞职,其工资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或岗位作相应调整。
  5.从1987年开始,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实行职工休假制度。企业可组织劳动模范、
厂级标兵、艰苦岗位的职工疗养或休假。干部工龄不满10年者不享受休假;工龄10
~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15~20年者休假15天;30年以上者休假20天。厂处级以
上领导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可休假20天,科级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人员每年可休假15天。因病连续休息3个月以上者,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
月者,不再享受休假。对因工作需要而不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的,可在次年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