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资、津贴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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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等级制度改革
  建国后,山东冶金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起了新的工资等级制度。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主要是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标准制度,
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1963年进行了工资调整。通过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在
冶金系统基本形成了以下几种工资等级标准:一是企业工人工资等级标准,分8个
等级,最高等级的工资为最低一级工资数额的2.75到3.2倍;二是各类干部的工资
标准;三是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四是冶金部直属企业各类干部“一条龙”工资
标准。
  1984年以前,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由各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工
资标准时,由于过份强调了产业、地区类别、隶属关系、企业大小及其在国民经济
中所占的地位等因素,形成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过多、过繁。同一地区性质相同的企
业,因隶属关系和企业大小不同,工人工资标准的审批就不一样。为改变这种状况,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根据省劳动局鲁劳薪字(1984)374号文和1984年12月22日电
话通知精神,以鲁冶薪便字(1985)1号文通知省属冶金企业,将工人的工资标准一
律纳入当时的“新拟工资标准”,即一级工34元、二级工41元、三级工49元、四级
工58元、五级工68元、六级工78元、七级工90元、八级工102元的工资标准。地、
市、县冶金企业多数纳入了一级工33元、二级工40元、三级工48元、四级工56元、
五级66元、六级工76元、七级工87元、八级工99元的工资标准。从而统一了工人工
资标准。
  为了进一步理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从1985年10月份开始,对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对企业实行以职务岗位
为主的等级工资制。
  (二)职工升级与调资
  1956年以前,山东冶金企业一般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职工升级。从1956年到
1983年,冶金系统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规定,进行了7次调资。
  1985年,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在理顺企业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将企业职工的
工资都对照套入了新的工资等级标准,并普遍地升了一级工资。
  1986年,总公司在《配套改革的40条意见》中具体规定:
  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统一的制度的前提
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选工资分配形式,自己确定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浮动的
工资额度或比例。企业的加班工资,在总公司根据企业类别和生产需要,按不同比
例核定的年度工资计划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加班工资计入成本。
  企业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为3%。厂领导干部晋级要严
格控制。厂长、党委书记晋级,按任期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由总公司核定。企业党
政副职晋级按国家规定进行,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单位,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由
厂长上报总公司审批;未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单位,经职工评议,由厂长上报总公司
审批。
  (三)奖励工作
  建国后,在经济恢复和“一五”期间,山东冶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陆续
设立了超产、质量、节约、安全运输、新产品设计试制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奖等一些
单项奖,一般每月人均5~8元。1958、1959两年,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对职工发跃
进奖。1958年,一般发了半个月的标准工资,学徒工发10元,厂级党政工团负责干
部未发;1959年,按工人、行政人员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每类人员
又分几等,最高的30元至40元,最低的10元至12元。从1960年起,取消了单项奖,
改发综合奖。根据省劳动局鲁劳薪字(1960)第11号文和劳动部中劳薪字(1961)第70
号通知的规定,山东冶金企业的奖励面为50~70%,奖金率占标准工资的8~12%。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取消了奖金制度,把原来奖金改作“
附加工资”发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逐步恢复了奖金制度。为控制消费
基金过快增长,国家对奖金的发放作了一些规定,对超过规定的征收奖金税或工资
调节税。
  (四)津贴和补贴
  山东冶金企业职工享受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家统一规定的粮食补贴、副食
品价格补贴等,主要有以下几种:
  矿山井下补贴:1963年,国家劳动部中劳薪字(1963)第429号文批复了《冶金
部矿山井下职工下井津贴试行办法》,省劳动厅、重工业厅东薪字(1963)第409号
文、东重劳字第205号文联合通知,修订了山东省《矿山井下津贴暂行办法》。通
知规定取消井下工资标准,建立矿山井下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是,生产工人下井每
日0.4元,其他人员下井0.3元。1979年,省财政局、劳动局、冶金局鲁财企字(
1979)第330号文、鲁劳薪字第180文、鲁冶劳字第67号文联合通知,对矿山井下津
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井下津贴标准,甲等为每人每日0.6元,乙等0.5元,丙等
0.4元。1986年,省劳动局、财政厅、冶金总公司鲁劳薪字(1986)第110号《关于调
整冶金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的通知》对井下津贴作了适当提高,甲等每人每日1
.20元,乙等为0.8元,丙等为0.6元。
  露天采矿津贴:1986年5月,在提高井下津贴的同时,建立了露天采矿津贴,
甲等为每人每日0.8元,乙等为0.6元,丙等为0.4元。
  高温繁重岗位津贴:国家劳动总局、冶金部劳薪字(1977)第178号、冶劳字第
1208号联合通知,批准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其
标准是,甲等为每人每月5元,乙等为4元,丙等为3元。1986年、1987年,省劳动
局分别以鲁劳薪字(1986)110号文和(1987)第89号通知,批准调整冶金企业艰苦生
产岗位津贴标准的报告,对冶金高温繁重岗位津贴作了适当提高,甲等为每人每日
0.8元,乙等为0.6元,丙等为0.4元。